詐欺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M-113-金訴-1823-2024101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翰 選任辯護人 王廉鈞律師 蘇敬宇律師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陳志宏 林美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6 95號、第228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 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癸○○(另案通緝中)及己○○均加入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己○○另行招募戊○○、子○○一同加入詐欺集團,集團成員尚有Telegram暱稱「偉育」、「安」、「熊仔」、「陳強強」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渠等組成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由「偉育」指示癸○○負責招募他人提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即代稱「車」)之訊息。後由「偉育」向人頭帳戶申設人指示設定約定帳戶及約定需配合住宿於於集中地點事宜,復收取其等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並給付報酬,再交予犯罪組織上手操作使用。而己○○則負責指揮子○○共同搭載人頭帳戶申設人至指定地點,再指示戊○○擔任掌控人頭帳戶申設人之行蹤工作之分工方式,為下列犯行:㈠己○○、戊○○、子○○、癸○○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為確保可順遂利用向車主取得之人頭帳戶,收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犯罪所得,並可操作人頭帳戶網路銀行,使被害人匯入之詐欺犯罪所得層轉至詐欺犯罪組織掌控之其他人頭帳戶而不受干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偉育」指示癸○○於111年10月17日前某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收購帳戶供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使用之訊息,適癸○○友人賴婕允(涉犯幫助洗錢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金簡字第4號判決確定)、胡雅棋(涉犯幫助洗錢等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42號判決確定)見前開訊息,則經由癸○○招募賴婕允、胡雅棋提供渠等帳戶供詐欺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使用,賴婕允旋將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婕允玉山帳戶)、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婕允將來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胡雅棋則將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胡雅棋玉山帳戶)、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胡雅棋將來帳戶)先依「偉育」指示設定約定帳號後,再將提款卡(含密碼)之資料提供予「偉育」及渠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使用,渠等並因此獲得報酬。㈡己○○指示子○○於111年10月24日上午,由子○○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馬自達3」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己○○,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嘉瑩門市,接送賴婕允、胡雅棋至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北海餐飲娛樂大樓,己○○途中收取賴婕允、胡雅棋手機;復再由戊○○帶同賴婕允、胡雅棋至臺南市○○區○○路000號一品沅商旅,由戊○○承租706號房供渠等共同投宿,以確保渠等提供詐欺集團帳戶使用權限無遭本人設定更動之情況。復己○○、子○○續於同年月25日中午,將賴婕允、胡雅棋載至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北海資訊休閒館以掌控渠等行蹤,直至同年月00日下午始載渠等返家。㈢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賴婕允、胡雅棋或其他人頭帳戶內;旋由該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將匯入之詐欺犯罪所得,層轉至其他人頭帳戶,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嗣附表所示之人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案經丙○○、甲○○、唐啟超、壬○○、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己○○、戊○○、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己○○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被 告戊○○、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賴婕允、胡雅棋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 述;被害人庚○○、丙○○、丁○○、辛○○、壬○○、寅○○、甲○○、乙○○警詢之指述。  ㈢卷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賴婕允之臺灣大哥大、遠傳行 動電話申設資料與雙向通聯紀錄、胡雅棋之臺灣之星、臺灣大哥大、遠傳、亞太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設資料及申設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證人賴婕允提供與「偉育」之LINE對話紀錄、一品沅商旅旅客登記表、被告己○○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上網歷程紀錄與基地台位置分析、被告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上網歷程紀錄與基地台位置分析、另案扣得被告己○○所持用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群組截圖、賴婕允所申設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交易明細、登入IP紀錄、賴婕允所申設將來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胡雅棋所申設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另案被告侯惠涵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交易明細、一品沅商旅訂房紀錄、被告癸○○所使用IG與臉書帳號截圖與臉書貼文截圖、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照片  ㈣卷附被害人提出之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帳戶交易明細、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與詐欺成員對話截圖、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截圖、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四、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者,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近來審判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己○○所為,就招募被告戊○○、子○○加入詐欺集團,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而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編號2至8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戊○○及子○○所為,就附表編號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編號2至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己○○、戊○○及子○○就附表各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㈢再者被告3人與「偉育」、「安」、「熊仔」、「陳強強」及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3人就附表編號1至8,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亦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己○○就召募被告戊○○、子○○加入詐欺集團之犯行,與上揭附表編號1至8部分,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分論併罰。㈣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被告等人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加入本案以犯罪為目的之詐欺集團擔任監控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工作,而共同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助長詐欺犯罪風氣,所為至為不該,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經濟損失,並斟酌被告戊○○、子○○自始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己○○偵查中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所有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另參酌被告己○○、戊○○、子○○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時間之久暫、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提款之犯罪程度;兼衡被告己○○於本院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砂石車,月收入約五萬,已婚,有1名子女,現在由太太帶,需撫養太太、小孩,現在和家人同住;被告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沒工作,靠朋友、家裡接濟生活,未婚,無子女,入監前與朋友同住;被告子○○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做八大做了八年,月收入約至少三至四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需撫養,入監前都自己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戊○○於偵查中固曾供稱,「控人」每天的報酬是1,00 0元,但被告戊○○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訂房間、跟吃飯也要錢,我自己還花錢,我倒貼,說好的報酬沒有收到」;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完全沒賺錢,一毛錢都沒賺,車的油錢是花我自己的」;被告己○○則供稱:「報酬約定一天一千元至二千元,但本件我沒拿到錢」。換言之,依據被告3人之供述,詐騙集團成員固曾應允被告3人相當之報酬,但實際上被告3人並沒有取得相對應的報酬,而本件檢察官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報酬,即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1層帳戶 提領時間 (第1層帳戶) 提領金額 (第1層帳戶) 第2層帳戶 宣 告 刑 1 庚○○ (未提告) 於111年9月初某時,向庚○○佯稱:投資云云,致庚○○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 111年10月25日9時34分許 30萬元 賴婕允將來帳戶 111年10月25日9時38分許 30萬元 胡雅棋將來帳戶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0月26日13時5分許 200萬元 賴婕允將來帳戶 111年10月26日13時9分許 100萬元 胡雅棋玉山帳戶 111年10月26日13時9分許 100萬元 胡雅棋將來帳戶 2 丁○○ (未提告) 於111年9月15日某時,向丁○○佯稱:投資云云,致丁○○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 111年10月25日10時38分許 200萬元 賴婕允將來帳戶 111年10月25日11時6分許 170萬元 胡雅棋玉山帳戶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丙○○(提告) 於000年0月間某時,以LINE暱稱「彭千蓉」、「劉志剛」之人,向丙○○佯稱:投資云云,致丙○○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 111年10月25日12時52分許 5萬元 賴婕允將來帳戶 111年10月25日14時51分許 10萬元 胡雅棋將來帳戶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10月25日13時10分許 5萬元 賴婕允將來帳戶 4 甲○○ (提告) 於000年0月下旬某時,以LINE暱稱「阮慕驊」、「薛佳熙」之人,向甲○○佯稱:投資云云,致甲○○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 111年10月26日14時29分許 78萬5168元 (含手續費15元) 賴婕允將來帳戶 111年10月26日14時48分 79萬元 另案侯惠涵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1月1日14時52分 28萬5,792元 蔡瀚德申設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1日15時5分 28萬元 胡雅棋玉山銀行帳戶 5 壬○○ (提告) 於111年8月14日17時40分許,以LINE暱稱「李惠瑤.Kathy」之人,向壬○○佯稱:投資云云,致壬○○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 111年10月27日11時8分許 43萬元 賴婕允將來帳戶 111年10月27日11時25分許 42萬6000元 胡雅棋將來帳戶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唐啟超 於111年9月1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乙○○聯繫,佯稱:投資云云,致唐啟超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 111年10月27日15時48分 11萬元 賴婕允將來銀行帳戶 111年10月27日15時53分 6萬300元 胡雅棋玉山帳戶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辛○○ (提告) 於111年9月26日某時,以LINE ID「彭千蓉」之人,向辛○○佯稱:投資云云,致辛○○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 111年10月27日15時36分許 110萬元 賴婕允將來帳戶 111年10月27日15時53分許 63萬元 胡雅棋玉山帳戶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寅○○ (未提告) 於111年9月21日13時7分許前某時,以LINE暱稱「景順證券-李敏佳」之人,向寅○○佯稱:投資云云,致寅○○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第1層帳戶內。 111年10月28日11時48分許 86萬元 侯惠涵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8日12時6分許 80萬元 賴婕允玉山帳戶 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0月28日16時1分許 6萬元 111年10月28日16時6分許 6萬100元 (含他人匯入款項) 賴婕允玉山帳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