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M-113-金訴-1940-2024102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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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翔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0 64號、113年度偵字第20065號、113年度偵字第21644號、113年 度偵字第24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翔宇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鄒翔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易字 第2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13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7日113年執助申字第1687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執行之日即113年10月22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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