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M-113-金訴-2028-2025012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鵬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孫逸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 為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0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 本,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81頁)在卷可稽。而上訴期間原 至114年1月7日屆滿,惟被告於114年1月4日已經羈押期滿釋放, 故加計其住所屏東縣之在途期間6日,上訴期間至114年1月13日 亦已屆滿,然被告竟遲至114年1月16日始行上訴,此有聲明上訴 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章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