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M-113-金訴-2057-2025011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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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鄭成彬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2日所為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0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 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14年1月13日始行上訴,顯已 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