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M-113-金訴-2058-202411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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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勝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 偵字第3008號、113年度營偵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馬勝強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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