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M-113-金訴-2144-202412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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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檢察官 李政賢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4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__,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__提起公訴,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