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金訴-2155-2024112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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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巧惠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號),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巧惠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巧惠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可知悉不應恣意將提供金融帳戶予素未謀面之網友,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供匯款並提領其內款項後交還或轉匯,即與一般金融商業交易習慣不符,亦應知悉一般人申辦金融帳戶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復可預見受託轉匯其所提供金融帳戶內之來源不明款項,至他人所指定帳戶內之舉,極可能係投入詐騙集團從事「車手」工作,將掩飾、隱匿因詐欺等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與檢警機關追查無門,竟猶基於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15日某時許,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以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友軟體LINE名稱「Duck」(Tinder暱稱「煒炎」)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人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與王巧惠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與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起,以LINE名稱「李詩雅」,向蘇義瑜施以假交友真詐騙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至被告上開中信帳戶(第一層帳戶),復詐騙集團成員確認詐欺贓款存入後,旋即指示王巧惠於附表所示之轉匯時間,轉匯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指定附表所示帳戶,以此方式隱匿前揭詐騙款項之來源及去向。嗣蘇義瑜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蘇義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王巧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蘇義瑜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卷附告訴人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名稱「李詩雅」之對話紀錄截 圖、告訴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上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四、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者,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近來審判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罪。被告與「Duck」(Tinder暱稱「煒炎」)之成年男子,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猶隨意交付帳戶 予不詳人士,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其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自陳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一個剛出生的小孩,現職系統工程師,月收入約四萬元,需撫養小孩,現與先生、小孩同住、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一次性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暨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一時失慮致罹此罪名,惟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當場給付告訴人新臺幣17萬元,告訴人並請求給予被告宣告緩刑等情,有本院113年附民字第2145號和解筆錄1紙在卷可佐,其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已足促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 四、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被告已依「Duck」(Tinder暱稱「煒炎」)之指示,將告訴人遭詐騙所匯入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指定之帳戶,是其已無從實際管領、處分帳戶內之詐騙所得款項,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再者,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匯入第二層帳戶 1 蘇義瑜 5月19日21時57分 30,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5月20日20時39分 56,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2 5月20日15時21分 30,000元 3 5月21日13時55分 30,000元 5月22日22時24分 90,000元 中信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4 5月22日22時10分 30,000元 5 5月22日22時10分 30,000元 6 5月23日21時2分 30,000元 5月24日21時27分 50,000元 中信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7 5月24日0時5分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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