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金訴-2159-202412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毅 具 保 人 孫健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9 01號、113年度偵字第27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健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俊毅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等罪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孫健翔提出保證金繳納乙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院卷第49頁至50頁)。被告林俊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本院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拘提,亦未到案等節,有限制住居資料、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9日橋檢春秋113助1695字第113905940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113年12月10日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372290100號函暨附件各1份在卷可稽(見院卷第53、55、73、109、125至141頁),足見被告林俊毅業已逃匿。本院復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孫健翔應督促或偕同被告林俊毅,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下午4時40分到庭,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院卷第75頁),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孫健翔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部分,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