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DM-113-金訴-2168-202410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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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逸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5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鄭逸信與楊馥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為配偶關係。詎被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4日前某時,將其配偶楊馥綺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用以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整合他案被害人等所匯之款項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本件玉山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於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稱「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應以起訴時為準。 三、經查: ㈠、本件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係於113年10月1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5日南檢和實113偵25039字第1139075695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應以犯罪地或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作為判斷本院有無管轄權之依據。 ㈡、查被告於84年9月13日起設籍在高雄市茄萣區,迄未遷出,有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是被告於起訴時住所在高雄市茄萣區,堪以認定。又被告當時亦無任何在本院轄區監所執行、在押或依法受有拘束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再依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所載,被告係於112年1月4日前某時,將其配偶之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被告配偶楊馥綺偵查中所供稱其與被告同住高雄市茄萣區被告戶籍地,則被告取得楊馥綺提款卡之犯罪行為地亦非本院轄區。況本件告訴人沈怡慧案發時住所及居所均在臺北市,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警卷第44至45頁),故犯罪結果地亦非本院轄區。是本件被告之住所、所在地或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對於本案無管轄權。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移轉管轄之判決,並審酌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茄萣區,應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係本案之最便利法院,爰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 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二 層帳戶 沈怡慧 (提告) 沈怡慧於112年1月2日接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永豐信貸之貸款簡訊,因沈怡慧有資金需求,向其借款40萬元,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其誆稱:需先給付保證金始可收受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2年1月4日15時22分許 3萬6,933元 簡單行動支付000-00000000000000 (申設名義人胡瑋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2407號判決成立幫助詐欺罪) 112年1月4日15時23分許 3萬9千元 楊馥綺上開玉山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