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M-113-金訴-2203-2024121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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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2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凰 選任辯護人 吳岳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2 94號)以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7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凰珊可預見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 ,個人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表徵,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供不明來源金錢之進出使用及做非法之美化帳戶行為,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且由渠提領匯入所交付之金融帳戶款項,再交還指定收款者,以製作資力證明之「包裝方式」,已涉及製作虛偽信用資料,應係詐欺集團為獲取金融帳戶供詐騙帳戶使用,並使渠從事提領不法詐騙款項之行為,竟仍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小企銀帳戶)(前述3個帳戶合稱為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LINE通訊軟體暱稱「謝錦誠」(起訴書以及追加起訴書均誤載為「謝錦城」)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提領款項之工作。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法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再由被告依「謝錦誠」指示提領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二、被告於警詢、偵查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辯稱:當時 我在開店,有缺錢,我需要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因此在網站【安心貸款】上留下我的聯絡方式,對方就打電話給我,並加LINE好友。之後對方稱要美化我的帳戶數字以利核貸,要匯入款項到本案帳戶內,但這是他們公司的錢,不是我的錢,我要把錢領出來還給他們,我也是被騙的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檢察官主張被告應該不會被貸款美化帳戶的話術欺騙,但是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也是因常見詐騙手法受騙,請問這些被害人為什麼會相信?被告遭詐騙的手法比這些被害人高明好幾倍,只是被告被騙的是帳戶。「謝錦誠」把每個被害人的名字、電話號碼都傳給被告,被告心想若是詐騙集團,為何要提供這麼詳細的資料。被告希望透過金流美化帳戶,固然可能涉及騙銀行,但這個跟本案無關。本案帳戶都是被告當時在使用的,若被告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怎麼還會提供給對方?被告沒有得到任何好處,還讓本案帳戶變成警示帳戶,導致被告不能開店做生意,正常人會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嗎?況且被告在網路上曾經有申請貸款成功的經驗。被告本案行為只是有認識過失而非間接故意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經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 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轉匯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再由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方式提領後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去向等情,為被告所無爭執,並有附表一所示證據以及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警卷第13至25頁;追訴警卷第102至112頁)在卷可以佐證,是此部分事實自能先予認定。  ㈡按刑法對於故意有兩種規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又稱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要素,所謂「明知」或「預見」其發生,均屬知的要素;所謂「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均屬於意的要素。不論「明知」或「預見」,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直接故意固毋論,間接故意仍須以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於此認識進而「容任其發生」。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決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知識」及「用心」。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的智識、經驗,例如行為人的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等事項綜合判斷。又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有別: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則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兩者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有異,不可不辨,且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以詐欺集團猖獗盛行,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大幅報導,人民多有提高警覺,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管道或機會從而越發不易,為能取得帳戶,詐欺集團以精細計畫及分工,能言善道,鼓舌如簧,以各種名目誘騙、詐得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帳戶或提款卡及密碼,甚且設局利用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不足者,進而出面領款轉交,陷入「車手」或「收水」角色而不自知,自不得僅以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而徒以所謂一般通常之人標準,率爾認定所為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認知及故意。易言之,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之人亦可能為受詐騙之被害人,其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參與或有幫助詐欺、洗錢之行為,仍應依證據嚴格審認、判斷。倘有事實足認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顯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該等資料歷經迂迴取得之使用後,已然逸脫原提供者最初之用意,而為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復無明確事證足以確信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幫助犯罪故意,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符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基於以下理由,本院認為檢察官所為舉證尚無法令本院就被 告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依指示提領本案帳戶內款項並轉交時,主觀上確有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此等待證事實,達致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  ⒈被告就何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原委,自警詢、偵查迄本院審 理中均供述一致,並無明顯出入之情。  ⒉依附表四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接觸本案詐欺集團前,即 因資金需求而尋求借貸管道,且被告依對方指示提供自己以及保證人的身分證照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翻拍照片、自然人憑證及密碼等重要個人資料,讓對方可以直接查詢聯徵信用狀況,對於個人資料是否有遭濫用、外流之風險未有防範意識,可見被告有容易信賴他人之個人特質。  ⒊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接洽過程可以由附表二、三之對話紀 錄還原,本案詐欺集團分飾【陳緯俊】及【謝錦誠】二角,一搭一唱,互為配合,且使用相當於真實姓名而非綽號之暱稱,其中【陳緯俊】之名稱另記載【貸款顧問】,如此設局確實較容易致一般人陷於錯誤,誤信話術之真實性。被告與【謝錦誠】早於113年5月30日即開始聯繫,【謝錦誠】指示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未要求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密碼,一開始僅是表示「好,我這邊今天我在跟財務那碰面商量一下,商量之後再跟你說」,且幾乎每天傳送佛法類的問候訊息,直至113年6月17日,【謝錦誠】始表示「我昨天有幫你問了財務總監,他說這個禮拜會幫我們安排時間上,那今天跟我確定的時候我會跟你聯絡」。換言之,自接洽後【謝錦誠】讓被告等待了超過2個禮拜的時間,相較於立即指示被告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要求配合提款、轉匯,此煞有介事的過程也更容易讓人鬆懈心防。【謝錦誠】於113年6月17日起開始指示被告將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提領,【謝錦誠】除表示「你要自然應對,你都是用現金的方式去跟廠家那邊結算的,所以用現金的方式結算會退你一個回扣2%」,亦告知被告匯入本案帳戶內的款項的匯款者身分,甚至提供匯款者之電話、匯款地點,並未有掩飾款項來源之舉止。又在被告提領款項並轉交完成後,【謝錦誠】亦表示款項已歸還公司,被告甚至建立記事本,留存每筆進出其帳戶款項之資料。被告於113年6月22日,因附表一編號1之被害人報警,銀行於前一天打電話給被告,告知被告本案台企銀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被告聯絡【謝錦誠】,【謝錦誠】以「對方跟我們公司買機器,但對方覺得不是當初的機型,所以對方去報案,我們公司已經有跟對方談了,週一會派公司的律師去跟對方談和解」等話術安撫被告(本院本訴卷第73頁),被告進而傳訊「謝總早安 再麻煩跟我說一下進度 週一和李先生和解的事情麻煩你了」給【謝錦誠】,可見被告至該時都仍深信匯進本案帳戶內的款項是【謝錦誠】動用公司的資金來替其美化帳戶。  ⒋再參被告於113年6月20日、21日提領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匯入 本案彰銀帳戶內款項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併警卷第17至21頁)、於113年6月20日提領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匯入本案中信銀帳戶內款項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卷第39頁),可知被告沒有配戴口罩、眼鏡、帽子等任何能夠遮掩容貌之物品。依常情而論,若被告有預見【謝錦誠】為詐欺集團成員,匯入本案帳戶內的款項是財產犯罪所得,應會盡力避免容貌遭掌握,防止檢警易於追查其身分,由此節益證被告行為時確無詐欺、洗錢之犯意。  ⒌又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之帳戶名稱為【媂兒韓國服飾店顏凰珊 】,被告將之作為定期扣繳貸款使用;本案彰銀帳戶之名稱為【媂兒韓國服飾店顏凰珊】,於被告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前,亦有小額款項的密集進出紀錄,被告稱是作為消費者網路(Line Pay)消費金額轉入之用(本院本訴卷第92頁);本案中信銀帳戶之戶名為【顏鳳珊】,亦由被告作為其服飾店消費者刷卡金額匯入之用,於被告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後,仍有銷售收入之匯入,以上之節有上揭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在卷可查。若被告確有詐欺、洗錢之犯意,當可預見本案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後很可能因為被害人的報案而成為警示帳戶,其內款項遭受凍結,在此情況下,被告理應選擇未使用之帳戶,且於提供前應有盡量清空其內款項之避險舉動,難以想像會把頻繁使用的本案帳戶提供,且在提供期間仍讓歸屬自己的款項持續匯入。  ⒍依附表二、三之對話紀錄所示,被告於113年6月24日發現聯 繫不上【謝錦誠】及【陳緯俊】,隨於同日上午,根據【謝錦誠】提供之匯款人資料,主動聯繫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當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仍未報警,被告在驚覺自己淪為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後,旋即於同日18時許報案,此有被告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被告調查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本院本訴卷第149頁;追訴警卷第118至122頁)在卷可證。可見被告直至【謝錦誠】及【陳緯俊】失聯後,方警覺有異,若被告行為時可預見自己同為詐欺、洗錢犯罪之共犯,應無可能事後主動連繫被害人及報案。  ㈣公訴檢察官於論告時雖主張:①被告未就【謝錦誠】之真實姓 名、背景、任職公司(機構)名稱、地址、業務內容、為何能代辦貸款、後續對保及還款方式等情詳細詢問或查證,顯然已經違背一般認知常情。②美化帳戶以貸款本非合法正途,且被告交付款項的地點屬於不易被追查地點,如是合法之公司,何須以此迂迴方式交付款項,徒增資金流通之時間成本及轉交過程之不確定性,更因缺乏金融機構之金流紀錄而易生爭議,可見被告有容任詐欺、洗錢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惟查,被告是因在貸款網站上留言有需求後方受聯繫,對方LINE所使用之名稱與一般人無異,而非綽號等明顯非真實之身分,且對方始終未要求被告交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或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仍讓被告對於本案帳戶保有控制權,自易鬆懈被告之心防。又被告雖是希望透過他人資金美化自身資力以申辦貸款,惟縱其成立詐欺犯罪,其主觀上的詐騙對象也是核貸款項的金融機構,而非本案被害人,公訴檢察官此部分主張明顯誤解被告主觀認知,並非可採。又被告會配合提領款項後面交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從附表三之對話紀錄可知,是因【謝錦誠】佯稱現金結算可以退廠商回扣2%,故被告未警覺異樣亦屬可以理解之事。既然美化帳戶之行為尚未完成,核對成功與否也未定,則被告未詢問【謝錦誠】還款方式以及對保情事並無不合理之處。  ㈤總結而論,自事後的角度嚴格檢視,固然可認被告於提供本 案帳戶資料以及依指示領款、轉交時不夠謹慎,未為確實查證,但無足夠證據可認被告已預見自己的行為在客觀上已屬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共犯,且該結果之發生不違反其本意。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舉證並未能達到刑事有罪判決所要求之無 合理懷疑確信門檻,換言之,無足夠證據能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自應判決無罪。 六、退併辦部分     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以及追加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即與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127號移送併辦部分不生同一案件關係,自無從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一(時間為民國;金錢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詐騙方法 被告提領贓款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去向 證      據 備 註 1 李永富 (提告) 113年6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官、警察,以LINE向李永富詐稱涉犯刑案須匯款作為擔保,致李永富陷於錯誤,於113年6月20日12時47分許,依指示匯款72萬元至本案中小企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14時8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臨櫃提領現金72萬元。同日14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騎樓,交予自稱「張曉君」之人。 告訴人李永富於警詢之指訴(追訴警卷第9至12頁)。 追加起訴之事實 2 陳寶嬌 (提告) 113年6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陳寶嬌之子,以LINE向陳寶嬌借款,致陳寶嬌陷於錯誤,於113年6月20日13時14分許,依指示匯款40萬元至本案彰銀帳戶。 113年6月20日15時44分至49分間,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5萬元,另在臺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以自動櫃員機提領9萬8,000元。同日16時38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將24萬8,000元交予自稱「張曉君」之人。 ⒈告訴人陳寶嬌於警詢之指訴(追訴警卷第17至23頁)。 ⒉對話紀錄(追訴警卷第33至83頁)。  追加起訴之事實 3 顧雲靜 (提告) 113年6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官、警察,以LINE向顧雲靜詐稱涉犯刑案須匯款作為擔保,致顧雲靜陷於錯誤,於113年6月21日13時19分許,依指示匯款61萬元至本案彰銀帳戶。 113年6月21日14時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53萬元,同日14時16分至17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慶昌門市,以自動櫃員機提領8萬元。同日14時41分至56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旁空地,將61萬元交交予自稱「張曉君」之人。 ⒈告訴人顧雲靜於警詢之指訴(追訴警卷第85至87頁)。 ⒉匯款委託書(證明聯)(追訴警卷第89頁)。 ⒊對話紀錄(追訴警卷第91頁)。   追加起訴之事實 4 乙○○ (提告) 113年6月17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7日14時34分許,先撥打電話予乙○○,再以LINE聯繫乙○○,並佯裝為其姪子「楊子毅」對之謊稱:人在外地,亟需款項繳付貸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遂於113年6月20日11時30分許,將30萬5,000元匯入本案中信銀帳戶(實際入帳時間為同日12時48分許) 於113年6月20日13時19分、13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分行,分別提領28萬3,000元及2萬2,000元,並將該30萬5,000元款項攜至臺南市○區○○○路0段0號之指定地點,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取款成員。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9至12頁)。 ⒉對話紀錄及臨櫃匯款明細(警卷第35至37頁)。 ⒊被告提款及騎乘機車離去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警卷第39至41頁)。 起訴之事實 附表二:被告與【陳緯俊】之對話紀錄(偵卷第199至207頁;併警卷第35頁)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1 113年6月12日 陳緯俊:凰珊 我舅舅那邊幫處理得怎麼樣 被告:可能舅舅那邊事情很多 目前沒進展 我有拜託舅舅麻煩看能不能這週處理好. 陳緯俊:了解 主要是舅舅也太忙了 被告:對,所以我也不好意思每天詢問 陳緯俊:舅舅說會幫忙就會幫你處理用好 現在看舅舅那邊安排的怎麼樣 被告:好的 麻煩你們了 2 113年6月19日 被告:(語音通話) 3 113年6月20日 陳緯俊:凰珊 早安 被告:早安 4 113年6月21日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陳緯俊:等等打給你 被告:好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陳緯俊:(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陳緯俊:抱歉 今天比較忙 被告:沒事 是謝總請我通知你說處理好後在跟你說 被告:你先忙 5 113年6月23日 被告:再麻煩週一幫我注意一下進度如何? 麻煩你了 6 113年6月24日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請問方便接電話嗎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發生什麼事了? 怎麼你跟舅舅不接電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附表三:被告與【謝錦誠】之對話紀錄(偵卷第69至197頁;追訴警卷第127至144頁;併一警卷第36至46頁)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1 113年5月30日 被告:謝先生你好 我是阿俊的朋友 我叫顏凰珊 因為申請企業貸款但銀行告知要提高營業收入比. 不知道能不能請你幫忙? 謝錦誠:你好,早安,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被告:你好 不知道能不能請你幫忙 謝錦誠:(未接來電)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照片)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照片) 被告:這是台灣企銀 剛剛看到也放在店裡 被告:(照片) 謝錦誠:好,收到晚上這邊你要在忙完的時候再跟我聯繫一下 謝錦誠:(貼圖)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小顏小姐,晚上好,再忙也要記得吃飯,工作順心,快樂好心情,南無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2 113年5月31日 謝錦誠:凰珊,早安,心若向陽,歲月寒香,向暖而行,懂得珍惜與感思,一生都會美好,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凰珊小姐,晩上好,週五愉快,平安健康快樂順心,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3 113年6月1日 謝錦誠:凰珊,午安,週六愉快,平安健康快樂順心,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4 113年6月2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表情符號)週末愉快,心若向陽,歲月寒香,向暖而行,懂得珍惜與感思,一生都會美好,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5 113年6月3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周一早安吉祥,放下從前的事,做好眼前的事,努力明天的事,生活順心愉快,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謝錦誠:凰珊小姐,下午好 謝錦誠:(語音通話) 6 113年6月4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周二早安,生活不求富貴奢華,但求健康平安,不求轟轟烈烈,但求簡單快樂,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被告:謝總,早安 應該我要進去上班 只好你傳訊息 要麻煩你跟財務總監說一聲 匯款銀行都是彰化銀行 台企銀行我沒有提款卡 彰化銀行才有 麻煩你了. 謝錦誠:早(表情符號) 謝錦誠:凰珊小姐 被告:(語音通話) 7 113年6月5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周三早安,用寬闊的心胸裝最多的福,以感恩的心熱愛美好的生活,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8 113年6月6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每天,給自己一個微笑,給自己生活一個微笑,你的生活越越來越好,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被告:謝總你好 不好意思,我人目前還在打工的公司 請間有撥空幫我處理了嗎?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顏小姐 被告:現在方便講電話嗎 謝錦誠:可以 被告:(語音通話) 9 113年6月7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吉祥,只有心正,才能詣明菩提的正道;心歪了,一切都是空的。寛心待人,人人自助;慈悲為懷,天地助你成功,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10 113年6月8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週末假期愉快,平安順心快樂,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11 113年6月9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心若向陽,歲月寒香,向暖而行,懂得珍惜與感思,一生都會美好,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12 113年6月10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吉祥,平安順心快樂,端午佳節愉快,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謝錦誠:凰珊小姐,下午好 被告:(貼圖) 謝錦誠:(貼圖) 13 113年6月11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吉祥,祈福心想事成,平安健康,好運常伴,南無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被告:謝總 再麻煩盡量撥空幫我處理 謝謝你 謝錦誠:凰珊小姐,午安 謝錦誠:好,我這邊今天我在跟財務那碰面商量一下,商量之後再跟你說 被告:好的 再麻煩謝總 拜託讓我這週能順利完成 謝錦誠:我知道你的意思,我會盡快(表情符號) 被告:麻煩你了 謝錦誠:(貼圖) 14 113年6月12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吉祥,人生是一埸旅行,不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沿途的風景以及看風景的心情,用心去感受毎一份的美好,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被告:謝總 不好意思啊!再麻煩幫我撥空處理 這周需要的資金周轉 謝錦誠:明白 謝錦誠:(貼圖) 被告:對不起,麻煩你了 謝錦誠:好 15 113年6月13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周四早安(表情符號) 快樂:可以延長生命旅程,情誼:可以升華美妙人生,問侯:足以溫暖彼此心靈,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16 113年6月14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吉祥,週末假期愉快,平安順心快樂­,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謝錦誠:凰珊小姐,下午好(表情符號) 謝錦誠:凰珊小姐,晚上好,再忙也要記得用餐,週五愉快,平安健康快樂順心(表情符號) 17 113年6月15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吉祥,週六愉快,平安健康快樂順心,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18 113年6月16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安(表情符號),週末快樂,,平安順心(表情符號) 19 113年6月17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周一早安(表情符號)吉祥,每天,給自己一個微笑,給自己生活一個微笑,你的生活越越來越好,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謝錦誠:我昨天有幫你問了財務總監,他說這個禮拜會幫我們安排時間上,那今天跟我確定的時候我會跟你聯絡 被告:好的 再麻煩看能不能儘快安排上.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凰珊小姐,請問你這邊下班了嗎,我這邊要跟你聊絡有財務這方面要協助幫忙你的事情有好消息要跟你說 被告:我現在門市有客人 我晚一點打給妳 謝錦誠:好,沒關係,你先忙 被告:(語音通話取消) 謝錦誠:(語音通話) 20 113年6月18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早上好,每一個清晨都値得期待,每個黃昏都值得珍惜,看淡心境才會秀麗,看開心請才會明媚,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謝錦誠:凰珊小姐請問你現在有空嗎?方不方便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謝總我明天也是下午2點打電話過去给妳 詢問你進度 麻煩你了 你先忙 被告:(語音通話) 21 113年6月19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周三早上,用寬闊的心胸裝最多的福,以感恩的心熱愛美好的生活,感恩(表情符號) 被告:(貼圖) 謝錦誠:(貼圖) 被告:門市現在有客人 再麻煩謝總幫我注意進度喔 謝錦誠:好 謝錦誠:等你忙完的時候下午四點鐘我們再聯絡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現在門市有客人喔 謝錦誠:那請問一下你幾點有空呢?能夠打給我 被告:現在可以打過去嗎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彰化銀行 中華路分行 台南市○○區○○路000○0號 被告:台灣企銀 東台南分行 台南市○區○○○路0段00號 被告:中國信託 中華分行 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中國信託 被告:(照片) 彰化銀行   22 113年6月20日 謝錦誠:鳳珊 謝錦誠:請問你休息了嗎?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鳳珊,早安:每天,給自己一個微笑,給自己生活一個微笑,你的生活也越來越好,阿彌陀佛(表情符號)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照片)(照片)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中國信託 被告:(照片) 彰化銀行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我還沒看到入帳 我先騎車去中國信託 謝錦誠:你都要先截圖給我,我才有辦法跟財務這麼面核對 被告:(照片) 謝錦誠:好,你注意行車安全到了銀行門口停好車先打給我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謝錦誠:中信的可以麻煩你現在也幫我查一下吧,截圖給我 被告:(照片)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30萬5000元 匯款人:乙○○ 櫃檯取款:28萬3000元 謝錦誠:楊老闆娘,宜蘭羅東人,電話0000000000 從元大銀行羅東分行匯款的 謝錦誠:(照片)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在3位到我 謝錦誠:好,排到你再跟我說一下 謝錦誠:記得,你要自然應對,你都是用現金的方式去跟廠家那邊結算的,所以用現金的方式結算會退你一個回扣2% 被告:了解 被告:到我了 被告:(建立記事本) 謝錦誠:提領好了嗎? 謝錦誠:凰珊 被告:快好了 被告:她在幫我刷本子 被告:剛好遇到認識的客人(銀行小姐) 她沒有問很多 被告:她去金庫拿錢 要等一下 謝錦誠:好,好的時候你出來銀行外面再打電話給我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照片) 謝錦誠:中華東路二段9號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6/20(四)謝錦誠總經理已收到,顏凰珊小姐,已交付給張曉君歸還公司現金30萬5000元整。 謝錦誠:你現在先登錄一下彰化銀行的網銀截圖一下餘額給我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台灣企銀 謝錦誠:(照片) 謝錦誠:72萬元 匯款人:李永富 櫃檯取款:72萬元 謝錦誠:李老闆,桃園人 電話:0000000000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建立記事本) 謝錦誠:記得,你要自然應對,你都是用現金的方式去跟廠家那邊結算的,所以用現金的方式結算會退你一個回扣2% 被告:我快好了 在領錢了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這是台灣企銀 謝錦誠:好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6/20(四)謝錦誠總經理已收到,顏凰珊小姐,已交付給張曉君歸還公司現金72萬元整。 謝錦誠:到了彰化銀行門口打電話給我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38萬元 匯款人:張屏蘭 謝錦誠:張老闆娘,高雄人 電話0000-000000 從台灣銀行匯款的 謝錦誠:40元 匯款人:陳寶嬌 陳老闆娘,台北人 電話00-00000000 從華南銀行匯款了 謝錦誠:櫃檯取款750,000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記得,你要自然應對,你都是用現金的方式去跟廠家那邊結算的,所以用現金的方式結算會退你一個回扣2% 謝錦誠:銀行排隊的人多嗎? 被告:有點多 被告:在2位到我 謝錦誠:好,好的時候再跟我說一下 謝錦誠:還沒排到你嗎?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來得及嗎? 謝錦誠:(未接來電) 謝錦誠:凰珊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你跟他說你剛剛已經有來了 謝錦誠:他已經有跟銀行的裡面的人溝通,你要回去拿印章 被告:我進來了 謝錦誠:好,順其自然 被告:(視訊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視訊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照片)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照片)(照片)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這邊有詢問好了嗎?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謝錦誠:等我一下 被告:好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視訊通話) 被告:(視訊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謝錦誠:好,你現在用中國信託銀行的提款卡在彰化銀行這邊把它提領30,000,要分兩次提領一次20000,1次10,000 被告:(照片) 我可以轉6萬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照片) 這是彰化銀行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好 謝錦誠:中華東路一段24號 謝錦誠:(取消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未接來電) 謝錦誠:6/20(四)謝錦誠總經理已收到,顏凰珊小姐,已交付給張曉君歸還公司現金24萬8000元整。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謝錦誠:等我一下 謝錦誠:(語音通話) 23 113年6月21日 謝錦誠:凰珊小姐,周五早安,你不能改變天氣,但你可以改變心情;不能改變容貌,但你可以選擇表情;你不能支配他人,但你可以控制自己,你不能預支明天,但你必須用好今天;你不能件件成功,但你可以事事順心,感思(表情符號) 被告:早安 謝總我等等要載小孩上學 有查詢銀行9點開門 我等到銀行時打電話給妳? 可以嗎 謝錦誠:好 謝錦誠:再請你把東西都帶齊全 謝錦誠:等一下你送完小孩上完課再馬上打電話給我一下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謝錦誠:(未接來電) 謝錦誠:凰珊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謝錦誠:好 謝錦誠:到了銀行門口先打電話給我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謝錦誠:38萬元 匯款人:張屏蘭 謝錦誠:張老闆娘,高雄人 電話0000-000000 從台灣銀行匯款的 謝錦誠:40萬元 匯款人:陳寶嬌 陳老闆娘,台北人 電話00-00000000 從華南銀行匯款了 謝錦誠:櫃檯取款50萬元 謝錦誠:記得,你要自然應對,你都是用現金的方式去跟廠家那邊結算的,所以用現金的方式結算會退你一個回扣2%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在4位 被告:到我 謝錦誠:好,好了再跟我說一下(表情符號)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照片)(照片)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未接來電) 被告:(照片)(照片) 被告:總共27000元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高雄楠梓區後昌路 謝錦誠:凰珊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凰珊,你等一下上車了,看幾點鐘會到再跟我打個字說一下 被告:好的 被告:在6分鐘計程車會到 被告:上車了 約45分鐘到 謝錦誠:好,你到的時候下車先打電話給我,再麻煩您這邊把錢收好不要遺失了 被告:好的 被告:約13分鐘到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楠梓區加宏路191巷23號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6/21(五)謝錦誠總經理已收到,顏凰珊小姐,已交付給張志明歸還公司現金53萬2000元整。 謝錦誠:(貼圖)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謝錦誠:有辦法列印那個明細的白色單子下來嗎? 被告:這個沒辦法印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建立記事本)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我剛剛有去看 還沒入帳 謝錦誠:你稍等我,我問一下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61萬元 匯款人:顧雲靜 謝錦誠:顧老閭娘,台中人 電話:0000-000000 櫃檯取款:53萬元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在8位到我 謝錦誠:好,排到你的時候再麻煩你跟我通知一下 謝錦誠:記得,你要自然應對,你都是用現金的方式去跟廠家那邊結算的,所以用現金的方式結算會退你一個回扣2% 被告:(建立記事本) 被告:好的 被告:(照片)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凰珊,你領好了,記得把明細白色的單子列印下來拍照給我 被告:(照片)(照片)(照片)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後昌路848號,是一家鐘錶行,你到了門牌號碼那裡打電話給我我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謝錦誠:(語音通話) 謝錦誠:6/21(五)謝錦誠總經理已收到、顏凰珊小姐,已交付給張曉君歸還公司現金61萬元整(表情符號)(表情符號) 被告:我換計程車 現在在車上 被告:(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 24 113年6月22日 被告:謝總早安 再麻煩跟我說一下進度 週一和李先生和解的事情麻煩你了 謝錦誠:凰珊,週六早安,平和喜悅地生活,珍惜每一天的朝陽和落日,感恩人生的美好,感恩(表情符號) 被告:(貼圖) 25 113年6月23日 謝錦誠:凰珊,早安吉祥,人生重要的不是你从哪里來,而是你到哪里去。当你在埋头工作的時候,一定要抬頭看看你去的方向。方向不对,努力白費。 被告:(貼圖) 26 113年6月24日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謝總 被告:請問現在方便接電話嗎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語音通話無回應) 被告:方法 附表四:娣兒韓國服-小顏(即被告)與Recky之對話紀錄(偵卷第209至225頁;本院本訴卷第95至99頁)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1 113年5月22日 Recky:(貼圖) Recky:(照片)【顯示中租控股-張恬琪,高級專員,微型企業嘉南營業部之名片】 Recky:等等我先傳應備文件給您 被告:好的 Recky:娣兒韓國服飾 應備文件:1.自然人憑證調閱聯徵(負責人+保證人)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拍照可(負責人+保證人) 3.存摺封面+6個月明細(公司+負責人+保證人) 4.內帳(手抄可) 被告:了解 被告:(照片)(照片)(照片)【顯示保證人的身分證正反面以及健保卡正面】 被告:這個是保證人的 被告:(傳送多張照片) 被告:是這個嗎 Recky:沒錯 Recky:等等我看一下 這是妳的聯徵 被告:對 Recky:請問保人的工作是什麼呢 被告:在餐飲業 Recky:了解 Recky:有大約知道每月薪資嗎 被告:3萬~4萬 Recky:(貼圖) Recky:有薪轉吼 被告:(傳送連結) Recky:要密碼 被告:Z000000000 被告:有的 被告:(照片)(照片)【為被告自己的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被告:公司的要去刷本子 被告:想詢問是否會信用不好而沒有成功 Recky:等等喔我看一下妳的聯徵 被告:好的 Recky:(照片) Recky:姊這個連結打開空白(表情符號) Recky:網銀那一個 Recky:跟信用卡半年遲繳有關 Recky:不過我們這邊保證人正常有薪轉 還有對了您說白天在哪裡工作 被告:(照片)(照片) 被告:這是薪轉 Recky:好的 我整理一下 Recky:剩下保人的資料吼 然後內帳我明天看看撥空給妳 Recky:您說下午大約幾點在呢 被告:約3:30之後可以過來 Recky:我4點後兩間客戶訪廠(表情符號) Recky:還是等我下班 被告:妳營業到幾點 被告:這樣會不會耽誤你的時間 Recky:沒關係因為沒趕快處理可能月底撥款機率不大(表情符號) 被告:剩他的薪轉對嗎 Recky:還有自然人憑證 被告:好的,那我可以等你 被告:方便你直接幫他查詢嗎 被告:我會跟他說 Recky:她有方便白天吃飯時間到戶政辦嗎 Recky:因為我們調閱 要連同公司蓋大小章 Recky:也要她簽名 被告:了解 Recky:出來速度可能更久 Recky:她去辦理之後也能用到 2 113年8月13日 被告:哈囉,你好 Recky:(貼圖) 被告:請問前幾天是否有打電話給我 Recky:沒耶 上次就是我人在崇善路想說順便過去跟妳拜訪妳說不用那次(表情符號) 被告:請問現在方便打電話給我 Recky:(語音通話) Recky:(傳送txt檔) 被告:(取消語音通話) 被告:這個好像沒辨法當證據 要有照片 Recky:有 Recky:等等 被告:不好意思 麻煩你了 Recky:(傳送多張照片) Recky:好了總共這些 Recky:顏小姐再看一下 被告:太感謝你了 被告: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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