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M-113-金訴-2274-2025012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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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M FANG HOW(中文名:林方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2 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M FANG HOW(林方豪)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LIM FANG HOW(林方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 ,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嫌重大,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羈押3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因被告犯行經本院審理後,認 事證明確,於113年12月10日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月。審酌被告為馬來西亞籍,於113年9月22日因觀光入境,在臺灣期間均係聽從詐欺集團安排住宿旅館,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本案已於113年12月10日宣判,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待進行,倘將被告釋放顯難以通知到庭,而有妨害審判程序進行,甚至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均較高,故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從而,衡酌本案情節,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規模、被害人之受騙金額非輕微,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事執行之進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具有羈押必要性,應自114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另被告為本院所羈押,得通知所屬國家或地區駐我國史領館   或代表機構,並在被告提出此請求時,本院得適時通知該史   領館或代表機構,以尊重外國領事官員或代表機構人員與被   告間會見及通訊之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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