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M-113-金訴-2276-2025031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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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紹齊 林依璇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紹齊、林依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