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M-113-金訴-2410-202501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彩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8 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70號刑事 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連彩言因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205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庚股)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570號審理中,且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連彩言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聲請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後經該院承辦股同意後發函本院將本案移送該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此有該院113年12月30日北院英刑庚113審訴1570字第1130014371號函為證。是依首揭規定,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爰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