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M-113-金訴-2420-202501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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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鈴 張靜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361號、第136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4、6至12所示之刑及沒收。 丑○○犯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 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寅○○(附表二編號5詐欺辛○○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不在本件起訴審理範圍)、丑○○皆可預見無故出具高額報酬而要求利用他人金融帳戶資料者,常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代領款項之目的,極有可能係在取得詐騙所得贓款,並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竟猶不顧於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冬天的溫暖陳金毅」、「謝文旻」及其他不詳成員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寅○○、丑○○提供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即為下列犯行: ㈠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詐騙附 表二所示之人,致附表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旋遭寅○○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於便利超商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殆盡,復依LINE暱稱「冬天的溫暖陳金毅」之指示,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正門市,交付合計61萬7,000元(寅○○自款項內取4,000元報酬)之款項予丑○○,復丑○○依LINE暱稱「謝文旻」之指示,於民國112年6月28日17時15分許,至臺南市○市區○○街00號新市建安宮,將上開款項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總收水成員,並由該名總收水成員當場交付2,000元予丑○○作為報酬,其等以此層轉上手之方式,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致難以追查資金去向。 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透過附表三所示之詐術,詐騙 附表三所示之人,致附表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內,旋遭丑○○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至附表三所示地點以附表三所示方式,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自所提領之款項內取出2,000元作為報酬。復依LINE暱稱「謝文旻」之指示,於不詳之時間,前往臺南市○市區○○街00號新市建安宮,交付合計30萬元之款項予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收水成員,其等以此層轉上手之方式,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致難以追查資金去向。嗣經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庚○○、巳○○、子○○、癸○○、未○○、己○○、丙○○、戊○○、 甲○○、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乙○○、辰○○、午○○、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寅○○、丑○○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寅○○、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庚○○、巳○○、子○○、癸○○、辛○○、未○○、己○○、丙○○、戊○○、甲○○、卯○○、乙○○、辰○○、午○○、申○○、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4日儲字第112094406號函檢送被告寅○○申辦帳戶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一卷P29-3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59665號函檢送被告寅○○申辦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P35-41)、被告寅○○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警一卷P43)、被告寅○○之永康二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警一卷P45-47)、被告寅○○之中國信託銀行鹽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警一卷P49-53)、被告寅○○將提領款項面交被告丑○○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3張(警一卷P218-21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儲字第1120936593號函檢送被告丑○○申辦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P19-2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儲字第1120936593號函檢送張嘉偉申辦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P27-31)、被告丑○○提領影像畫面截圖3份(警二卷P33-49)、被告丑○○與「謝文昊」對話紀錄(警二卷P131)、永康區農會112年8月29日永農信字第1120004440號函檢送寅○○申辦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存款對帳單、登錄事項查詢(偵卷P83-8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P59)、告訴人庚○○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警一卷P61-65)、告訴人庚○○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P73)、告訴人庚○○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P74-7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P83-87、109-111)、告訴人巳○○提出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交易明細2張(警一卷P91、95、105)、告訴人巳○○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P107)、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P117-119)、告訴人子○○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P121-123)、告訴人子○○提出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2張(警一卷P12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P135)、告訴人癸○○提出匯款資料(警一卷P13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P143-144)、告訴人辛○○提出網銀非約轉帳2張(警一卷P146)、告訴人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P147-177)、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偵卷P223-23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P183-185、193-195)、告訴人未○○提出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警一卷P18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P201)、告訴人己○○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P203)、告訴人己○○提出之存款帳戶查詢截圖1張(警一卷P20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P21-27、35、41-43)、告訴人丙○○提出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偵卷P29)、告訴人丙○○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卷P37-3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P59-62、71-73)、告訴人戊○○提出交易成功截圖2張(偵卷P67-68)、告訴人戊○○與「蔡軍國」對話紀錄(偵卷P68-69)、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8張(偵卷P96-12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P137-143)、告訴人甲○○提出立即/預約轉帳截圖1張(偵卷P153)、告訴人卯○○提出台幣活存截圖1張(偵卷P20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P207-209、221)、告訴人卯○○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卷P215-219)、告訴人乙○○提出匯款交易成功截圖1張(警二卷P5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P59-61、69)、告訴人乙○○與「客服財務部」、「站點客服中心」對話紀錄(警二卷P63-67)、告訴人辰○○提出郵局入戶匯款申請書(警二卷P1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P103-105、113)、告訴人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二卷P107-1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P77-81、93)、告訴人午○○與「李鴻毅」對話紀錄及台幣活存明細截圖1張(警二卷P83-9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P119-123)、告訴人申○○提出轉帳匯款截圖資料2張(警二卷P125)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寅○○、丑○○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適用法條之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而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分別經總統制定公布及修正公布全文,除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1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於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茲就與本案有關部分,敘述如下: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關於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再者,一般洗錢罪於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新洗錢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新洗錢法並刪除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至於犯一般洗錢罪之減刑規定,舊洗錢法第16條第2項及新洗錢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同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修正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寅○○、丑 ○○均於偵審中自白,然均未繳回犯罪所得,故被告2人均僅符合舊洗錢法減刑規定之適用,無從依新洗錢法規定減刑,揆諸前揭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說明,若適用舊洗錢法論以舊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倘適用新洗錢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寅○○、丑○○。 ㈡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2至4、6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1以一行為犯上開3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4、6至12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核被告丑○○就附表三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丑○○就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丑○○就附表三編號1以一行為犯上開3罪,就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2至4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按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是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5除外)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11罪);被告丑○○就附表二、附表三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16罪)。 ⒋被告寅○○、丑○○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編號5除外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丑○○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寅○○、丑○○正值青壯年 ,非無謀生能力,竟為牟取利益,即擔任車手,負責收取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不僅對我國金融秩序造成潛在之危害、助長社會上詐欺、洗錢盛行之歪風,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包括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並審酌被告2人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並非居於集團核心地位、被告2人收取之詐欺款項數額、被告寅○○、丑○○業與告訴人庚○○、癸○○、未○○、己○○(附表二編號1、4、6、7)調解成立,被告丑○○另與告訴人乙○○、申○○(附表三編號1、4)調解成立,均約定分期賠償上開告訴人,有本院113年度南司偵移調字第621號解筆錄2份(調院偵一卷第3至10頁、第25至31頁)、113年度南司偵移調字第620號調解筆錄1份(調院偵二卷第3至17頁)、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1355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163至165頁)在卷可按;暨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又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被告2人除本案所犯之數詐欺罪外,另涉有其他案件,爰待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宜,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均增訂與沒收相關之規定,然因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合先敘明。而上開規定,固均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既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 ㈠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寅○○於審理時自承本案領得報酬為第1天收新臺幣(下同)2000元,第2天收3000元,第3至6天都收4000元等語(本院卷第139頁),依此按領款日期,於附表二編號1、3、12、6、7分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2000元、3000元、4000元、4000元、4000元;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領一次錢收2000元,依此依此按領款日期,於附表二編號1、3、12、5、7及附表三編號1、2分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各2000元。上開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標的部分 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被告2人本案領得之款項,除上開報酬外,均全數經轉交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上開款項即洗錢標的,乃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欺得手後,用以犯一般洗錢罪之用,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然考量依現存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就上開款項具有管理、處分權限,再參以被告並非居於主導詐欺、洗錢犯罪之地位,與一般詐欺集團之核心、上層成員藉由洗錢隱匿鉅額犯罪所得,進而實際坐享犯罪利益之情狀顯然有別,認倘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一 編號 名義人 金融機構 帳戶帳號 以下簡稱 備註 1 寅○○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玉山帳戶 2 同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1 3 同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報告意旨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容有誤會) 中信帳戶 4 同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臺企帳戶 5 同上 永康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農會帳戶 6 同上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臺銀帳戶 7 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華南帳戶 8 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2 9 張嘉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3 丑○○提供不知情姪子張嘉偉郵局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 附表二 編號 告訴或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方式、 金額 所犯罪名 宣告刑及沒收 1 告訴人 庚○○ 【調解成立】 投資詐騙 6月26日9時44分、 12萬元 玉山帳戶 ①6月26日11時34分、 ATM提領、 2萬元 ②6月26日11時36分、 ATM提領、 2萬元 ③6月26日11時37分、 ATM提領、 2萬元 ④6月26日11時38分、 ATM提領、 2萬元 ⑤6月26日11時39分、 ATM提領、 2萬元 ⑥6月26日13時40分、 ATM提領、 2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告訴人 巳○○ 交友詐騙 ①6月26日10時25分、 5萬元 ②6月26日10時26分、 5萬元 ③6月26日12時21分、 3萬元(報告意旨誤植為15萬元) 郵局帳戶1 ①6月26日11時45分、 ATM提領、 2萬元 ②6月26日11時46分、 ATM提領、 2萬元 ③6月26日11時47分、 ATM提領、 2萬元 ④6月26日11時48分、 ATM提領、 2萬元 ⑤6月26日11時49分、 ATM提領、 2萬元 ⑥6月26日13時38分、 ATM提領、 3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告訴人 子○○ 投資詐騙 ①6月27日9時38分、 10萬元 ②6月27日9時40分、 5萬7,650元 郵局帳戶1 ①6月27日10時53分、 ATM提領、 2萬元 ②6月27日10時54分、 ATM提領、 2萬元 ③6月27日10時55分、 ATM提領、 2萬元 ④6月27日10時56分、 ATM提領、 2萬元 ⑤6月27日10時57分、 ATM提領、 2萬元 ⑥6月27日10時58分、 ATM提領、 2萬元 ⑦6月27日11時0分、 ATM提領、 2萬元 ⑧6月27日11時2分、 ATM提領、 1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 癸○○ 【調解成立】 交友詐騙投資詐騙 ①6月27日10時4分、 2萬6,000元 ②6月27日10時12分、 4萬9,000元 中信帳戶 ①6月27日、 ATM提領、 2萬元 ②6月27日、 ATM提領、 2萬元 ③6月27日、 ATM提領、 2萬元 ④6月27日、 ATM提領、 2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告訴人 辛○○ 電商詐騙 ①6月29日10時8分、 5萬元 ②6月29日10時9分、 2萬6,000元 玉山帳戶 ①6月29日10時14分、ATM提領、 5萬元 ②6月27日10時15分、 ATM提領、 2萬6,000元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告訴人 未○○ 【調解成立】 投資詐騙 6月29日10時54分、 15萬3,000元 郵局帳戶1 ①6月29日11時6分、 ATM提領、 2萬元 ②6月29日11時7分、 ATM提領、 2萬元 ③6月29日11時13分、 ATM提領、 2萬元 ④6月29日11時14分、 ATM提領、 2萬元 ⑤6月29日11時15分、 ATM提領、 2萬元 ⑥6月29日11時16分、 ATM提領、 2萬元 ⑦6月29日11時17分、 ATM提領、 2萬元 ⑧6月29日11時18分、 ATM提領、 1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告訴人 己○○ 【調解成立】 投資詐騙 6月30日9時16分、 5萬元 中信帳戶 6月30日9時56分、 ATM提領、 10萬元 (含另案被害人款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告訴人 丙○○ 交友詐騙投資詐騙 6月30日9時21分、 3萬元 郵局帳戶1 無提領紀錄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告訴人 戊○○ 交友詐騙電商詐騙 ①6月27日9時7分、 5萬元 ②6月27日9時14分、 5萬元 臺銀帳戶 無提領紀錄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被害人 壬○○ 交友詐騙投資詐騙 6月30日10時8分、 10萬元 農會帳戶 無提領紀錄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告訴人 甲○○ 投資詐騙 6月29日9時30分、 10萬元 中信帳戶 6月29日 ATM提領、 10萬元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告訴人 卯○○ 投資詐騙 6月27日10時7分、 5萬元 郵局帳戶1 6月28日9時1分、 ATM提領、 6萬元 (含另案被害人款項)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告訴或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方式、 金額 所犯罪名 宣告刑及沒收 1 告訴人 乙○○ 【調解成立】 交友詐騙投資詐騙 6月19日15時38分、 10萬元 郵局帳戶2 ①6月19日17時9分、 ATM提領、 1萬元 ②6月19日17時11分、 ATM提領、 2萬元 ③6月19日17時12分、 ATM提領、 2萬元 ④6月19日17時13分、 ATM提領、 2萬元 ⑤6月19日17時14分、 ATM提領、 2萬元 ⑥6月19日17時15分、 ATM提領、 1萬元 【上揭6筆款項提領地皆為臺南市○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省新門市】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告訴人 辰○○ 交友詐騙 6月21日10時25分、 7萬6,000元 郵局帳戶2 ①6月21日12時36分、 ATM提領、 2萬元 ②6月21日12時37分、 ATM提領、 2萬元 ③6月21日12時37分、 ATM提領、 2萬元 ④6月21日12時38分、 ATM提領、 2萬元 ⑤6月21日12時39分、 ATM提領、 2萬元 ⑥6月21日12時40分、 ATM提領、 2萬元 ⑦6月21日12時41分、 ATM提領、 1萬6,000元 【上揭7筆款項提領地皆為臺南市○○區○○○00號之16全家超商新化那拔門市】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 午○○ 交友詐騙投資詐騙 6月21日11時14分、 6萬元 郵局帳戶2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 申○○ 【調解成立】 電商詐騙 ①6月28日17時30分、 5萬元 ②6月28日17時31分、 2萬元 郵局帳戶3 ①6月28日18時43分、 ATM提領、 2萬元 ②6月28日18時44分、 ATM提領、 2萬元 ③6月28日18時45分、 ATM提領、 2萬元 ④6月28日18時47分、 ATM提領、 1萬元 【上揭4筆款項提領地皆為臺南市○○區○○○00號之16全家超商新化那拔門市】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