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M-113-金訴-2482-2025031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庭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A之「①鍾庭軒應給付告訴人張庭珊」 部分應更正為「①鍾庭軒應給付告訴人張庭姍」。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A「①鍾庭軒應給付告訴人張 庭珊」之記載,顯係「①鍾庭軒應給付告訴人張庭姍」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