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M-113-金訴-2520-2025021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啓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4日113年度金訴字第2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啓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啓豪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而於114年1月15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