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M-113-金訴-2550-2025022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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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5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政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 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政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政學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14年1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提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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