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3-金訴-2574-2025033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惠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574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 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5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該判決業於114年1月2日送達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戶籍地由同居人簽收,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之3居所由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即於114年1月2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自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上訴期間至114年1月22日止)。被告於114年3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有其書狀上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是被告提出本件上訴業已逾期,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