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金訴-2590-202412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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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驊瑋 具 保 人 郭玟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等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繳納上開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件存卷可考(見A偵卷第93、133、135頁)。茲因被告經本院依被告於偵查中陳明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見A偵卷第131頁),傳喚被告於11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到庭,並依具保人於具保時陳明之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見A偵卷第133、137頁),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於上開時、日到庭,如不到庭則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詎被告之上開送達處所經郵寄送達後,由其同居人即具保人甲○○(被告姊姊)於113年11月27日收受送達(見本院卷第81頁送達證書),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本院復於庭前之113年12月17日致電具保人,請具保人敦促被告到庭(見本院卷第73頁公務電話紀錄),惟屆期被告仍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且被告因詐欺另案執行通緝中,有被告之通緝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1頁),其既有逃避另案執行之具體情事,顯見被告確有逃亡之情,被告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9頁)。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