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M-113-金訴-2612-20250312-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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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家琪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 載「除理由另狀補陳外」,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陳家琪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