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M-113-金訴-2612-20250312-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家琪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 載「除理由另狀補陳外」,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陳家琪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