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M-113-金訴-2620-2025010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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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峻毅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峻毅因本案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及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113年12月26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3年執緝丙字第1164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同年月31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反覆實施詐欺犯罪及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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