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M-113-金訴-2656-202502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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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維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6497、19095、20190、20497、21145、23548號),被告於 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維祥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部分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所載之告訴人「張菀鑫」均應更正為「張莞鑫」。 ㈡犯罪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附表編號2詐騙手法欄「醫美諮詢-甯甯」之記載,應 更正為「仕騰-Daniel」。 ⒉起訴書附表編號5詐騙手法欄「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 日」。 ⒊起訴書附表編號9第1、2筆匯款紀錄(於113年5月17日23時9分 許匯款新臺幣10萬元),屬重複記載,故將第2筆予以刪除。 ㈢證據部分: ⒈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8,因告訴人葉乃瑄及張莞鑫 均未提出LINE對話紀錄,故均刪除之。 ⒉補充「被告徐維祥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 ㈣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兩者雖最高刑度相同,惟新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將最低刑度提高為有期徒刑6月,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起訴書就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 減輕。 三、爰審酌被告率爾將金融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不啻 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並造成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詐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與告訴人林于珽、林秀慧、邱琪崴均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見本院卷頁125-126)。兼衡被告供稱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497號 113年度偵字第19095號 113年度偵字第20190號 113年度偵字第20497號 113年度偵字第21145號 113年度偵字第23548號 被 告 徐維祥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居○○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維祥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 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中旬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維祥郵局帳戶)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維祥元大帳戶)等3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幫助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等犯罪不法使用,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其中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因此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款項並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以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查覺受騙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秀慧、孫于婷、廖婕茹、趙梓畇、葉乃瑄、邱琪崴、 張菀鑫、蔡欣妤、林于珽、吳蘊萱、馬煜庭、張秋蓁、陳威廷、蔡宜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徐維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將其所申辦之上開3間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其係找家庭代工始交付帳戶云云。 2 ⑴告訴人林秀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林秀慧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林秀慧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 ⑴告訴人孫于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孫于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孫于婷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⑴告訴人廖婕茹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廖婕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廖婕茹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 ⑴告訴人趙梓畇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趙梓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趙梓畇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6 ⑴告訴人葉乃瑄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葉乃瑄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葉乃瑄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7 ⑴告訴人邱琪崴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邱琪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邱琪崴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8 ⑴告訴人張菀鑫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張菀鑫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張菀鑫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9 ⑴告訴人蔡欣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蔡欣妤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蔡欣妤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0 ⑴告訴人林于珽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林于珽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林于珽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1 ⑴告訴人吳蘊萱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吳蘊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吳蘊萱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2 ⑴告訴人馬煜庭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馬煜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馬煜庭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3 ⑴告訴人張秋蓁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張秋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張秋蓁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4 ⑴告訴人陳威廷於警詢 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陳威廷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5 ⑴告訴人蔡宜蓁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蔡宜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 ⑶告訴人報案資料 告訴人蔡宜蓁遭詐騙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後,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16 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郵局帳戶及元大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林秀慧、孫于婷、廖婕茹、趙梓畇、葉乃瑄、邱琪崴、張菀鑫、蔡欣妤、林于珽、吳蘊萱、馬煜庭、張秋蓁、陳威廷及蔡宜蓁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徐維祥上開帳戶後,款項旋即被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 存摺、印章、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授權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印章、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任何人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於交付前開三個帳戶資料時,為30餘歲、高中學歷、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又具有工作經驗,目前從事餐飲業,並會使用通訊軟體與他人來往,顯非與社會隔絕而不知世事之人,對於上開各情自有認識且得以預見。又其辯稱:上網找家庭代工,對方要求交付云云,惟其完全不知道對方之真實身分、來歷,在未經任何查證之前提下,即聽信對方之空言,貿然將其三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來路不明之人,已有可疑,再者,倘確實有對話紀錄,該等物證顯然是有非常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衡之常情,一般人應會妥適保存,豈會輕易滅失?基此,已難謂被告提供上開三個金融帳戶之帳戶資料予對方之際,主觀上無幫助他人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故被告彼時顯有容任他人使用其前揭三個金融帳戶之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經修正並變更條號為第 19條,於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1 條;除第 6、11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故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自113年7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條,就科刑部分,亦從原先法定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依刑法第35條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 卉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林秀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林秀慧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6 19:39 2萬6,4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2 孫于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醫美諮詢-甯甯」)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孫于婷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16 22:16 2、113/05/18 13:44 1、5萬元 2、5萬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3 廖婕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廖婕茹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7 11:08 3萬2,0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4 趙梓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趙梓畇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7 11:17 2萬0,8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5 葉乃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葉乃瑄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8 1、20:37 2、15:35 1、2萬0,800元 2、1萬5000元 (此筆1萬5千元係葉乃瑄委請其先生蔡長榮所匯款) 徐維祥郵局帳戶 6 邱琪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透過臉書通訊軟體(暱稱「大橋」)以欲購買被害人邱琪崴刊登之商品為由,誘騙被害人開設賣場供其下標並佯稱無法下單,詐欺集團成員復假冒超商客服及銀行行員,以未開通金流服務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20 14:32 2、113/05/20 14:46 3、113/05/20 14:51 3萬5,088元 2萬9,188元 1萬0,015元 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 7 張菀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透過臉書通訊軟體(暱稱「大橋)以欲購買被害人張菀鑫刊登之商品為由,誘騙被害人開設賣場供其下標並佯稱無法下單,詐欺集團成員復假冒超商客服及銀行行員,以未開通金流服務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20 14:33 2、113/05/20 14:35 4萬9,989元 4萬7,066元 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 8 蔡欣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蔡欣妤投資商品,陸續以繳交貨款、提領獲利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16 21:15 2、113/05/18 15:37 20800元 2萬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9 林于珽 詐欺集團成員上網對被害人林于珽施以「假交友、假投資」之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先後匯款多筆金額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7 23:09 10萬元 徐維祥國泰世華帳戶 113/05/17 23:09 10萬元 113/05/17 23:11 10萬元 113/05/17 23:14 5萬元 113/05/18 00:11 10萬元 113/05/18 00:16 5萬元 113/05/19 22:06 5萬元 10 吳蘊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投資商品,以繳交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6 19:16 1萬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11 馬煜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投資商品,以繳交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8 15:25 2萬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12 張秋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間,上網冒充名人何麗玲,向被害人佯稱可以協助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6 12:40 6萬元 徐維祥元大帳戶 13 陳威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投資商品,以繳交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13/05/16 17:06 2、113/05/18 13:44 1、20800元 2、208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 14 蔡宜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仕騰Daniel」) 以認購貨物賺取差價並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為由誘騙被害人投資商品,以繳交貨款為由要求被害人匯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113/05/16 17:48 41600元 徐維祥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