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M-113-金訴-2702-202502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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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惟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 77號、113年度偵字第15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惟信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