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M-113-金訴-2757-2025030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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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上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3年度金 訴字第275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最末應補充「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 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理由業已敘明被告簡上淳經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 示之物均應宣告沒收之。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最末漏未記載上開沒收部分,因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