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金訴-2768-202412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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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7342號、第33049號、 第33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奕瑢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奕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 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等罪名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李奕瑢因另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1071號、113年度訴字第311號等案件判處罪刑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並自113年12月20日起入法務部○○○○○○○○○執行在案,有該檢察署113年12月11日函文、113年12月19日函文、各該裁判書、上開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癸字第8089號、第8090號、第8091號、第9044號及第9045號等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憑,則被告既由另案執行中,本案(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68號)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