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金訴-624-20241101-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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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硯 選任辯護人 許光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硯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鄭文硯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4月15日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簽發押票執行羈押,並先後於同年7月4日、9月5日分別裁定自同年7月15日、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鄭文硯另案經檢察官移送執行有期徒刑5月,刑期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0月28日,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午字第634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其羈押之原因顯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