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M-113-金訴-624-20241122-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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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硯 選任辯護人 許光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映瑄 選任辯護人 邱煒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奕詳 選任辯護人 王翊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錦玟 選任辯護人 黃國永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政鑫 選任辯護人 陳玫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妤楨 選任辯護人 湯巧綺律師 羅暐智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062、5072、6228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86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0522、10523、11336 、13449、13450、13451、12479、15080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 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年。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 零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沒收。 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參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壹張)沒收。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3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31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23、26、27、30、31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4至23、26、27、30、3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伍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沒收。 黃妤楨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刑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 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戌○○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宇○○於民國112年10月間某日,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Telegram通訊軟體(俗稱「飛機」)暱稱「蘇軾」、「灰狼」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與暱稱「蘇軾」之上游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而測試該等提款卡可否使用,再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分配予旗下車手提領款項,之後將所得贓款匯集後繳交予暱稱「灰狼」之上游詐欺集團成員並對其指揮之車手發放報酬,而實際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旗下之車手集團。另年滿17歲之少年黃○睿(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與酉○○、辰○○夫妻二人及宇○○當時女友庚○○亦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上開車手組織。酉○○另於112年12月中旬,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戌○○加入上開車手組織。其等擔任車手係由宇○○與戌○○、庚○○(均112年12月21日後始參與提領)一組,而少年黃○睿、酉○○、辰○○則為另一組,由宇○○將取自上游之提款卡分由上開二組車手保管,於接獲上游詐欺集團成員透過Telegram群組「07」指示後,即依上游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提款帳戶,分由持該帳戶提款卡之組別成員前往自動提款機提領,而其餘組員則擔任司機或在車內待命等候。另黃妤楨與辰○○為小學同學,並因辰○○之故與宇○○、酉○○、少年黃○睿相識。 二、宇○○、酉○○、辰○○、少年黃○睿、庚○○、戌○○謀議既定,即 與暱稱「蘇軾」、「灰狼」之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上游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施用如附表二、三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三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或轉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三所示帳戶,再分由辰○○、少年黃○睿、酉○○、庚○○、戌○○、宇○○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另黃妤禎雖知悉宇○○等人係詐欺集團車手,竟與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依宇○○之指示,持宇○○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二編號19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款項交付宇○○。而宇○○匯集領得之贓款後,即親自或指示酉○○將其指揮之車手集團當日領得之贓款轉交暱稱「灰狼」之詐欺集團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宇○○自上手取得報酬後,再將報酬分配予酉○○、辰○○、庚○○、戌○○及少年黃○睿。 三、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於112年12月25日接獲165反詐 騙系統提領熱點通報,調閱各超商監視器釐清車手身分,而戌○○亦於113年1月1日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自首加入詐欺集團,經警循線查獲。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包含共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案被告宇○○、酉○○、辰○○、庚○○、戌○○乃至同案少年黃○睿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對其他共犯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均不得作為證據。惟就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等犯行,則不受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之限制,附此敘明。㈡本判決關於被告宇○○、酉○○、辰○○、庚○○、戌○○、黃妤楨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供述證據部分,均未據被告宇○○等六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當時,既非受違法詢問,亦無何影響被告或證人陳述任意性之不適當情況,所供、所證內容復與本案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亦無其他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9條之5之規定,前揭被告及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證內容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引用之各項非供述證據,均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宇○○對於發起、指揮上開犯罪組織,以及被告酉○○ 、辰○○、庚○○、戌○○對於加入上開犯罪組織,乃至被告酉○○對於招募被告戌○○加入上開犯罪組織犯行,均坦承不諱,此部分亦經證人即被告酉○○、辰○○、庚○○、戌○○、同案少年黃○睿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在卷(他835卷第292至296、321至327頁;偵5062卷第280至291頁;偵6228卷一第382至391、365至373頁;偵6228卷二第102、82至83頁),並有如附表四所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及ATM監視錄影畫面、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及Telegram群組成員列表翻拍照片、人頭帳戶資料在卷可資佐證(各該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四)。而被告宇○○、酉○○、辰○○、庚○○、戌○○、黃妤楨六人及少年黃○睿確有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提領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附表二、三所示帳戶之款項,交付被告宇○○後轉交暱稱「灰狼」之上手等情,亦經被告宇○○、酉○○、辰○○、庚○○、戌○○、黃妤楨六人自白無訛,並經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暨被告宇○○之父宙○○於警詢中、少年黃○睿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四所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及ATM監視錄影畫面、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及Telegram群組成員列表翻拍照片、車籍資料、人頭帳戶資料及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報案紀錄、匯款單據、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項在卷可資佐證(各該證據出處及細項,均詳如附表四所示)。綜上事證,堪認被告宇○○、酉○○、辰○○、庚○○、戌○○、黃妤楨六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其中錯漏之處,雖經到庭之公訴檢察 官以113年5月28日113年度蒞字第6352、6353號補充理由書更正。然本院核對卷內相關提領畫面監視器照片、人頭帳戶交易明細,並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結果(本院624卷二第165至182、287、289頁),起訴書附表及補充理由書附表均仍有錯漏之處,爰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六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及刑之加減:  ㈠被告六人行為後: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全文58條,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即同年8月2日施行。其中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之罪,惟本案並無該條例第44條第1項所列加重其刑事由,且上開條例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均未修正,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全文31條,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明定除第6條 及第11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即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刑罰內容因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者而有異。本件被告六人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合於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利於被告六人。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 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所謂「主持」乃指主導,「操縱」即掌控、支配,而「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之意。上揭各行為之意義雖有不同,惟無論何者,本質上均係事實上對犯罪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之行為,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7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已發生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即與該法第2條第2款相符,並該當於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判決意旨參照)。現今詐騙集團為逃避警方查緝,多採分工方式,屬多人分工共同完成之集團性犯罪,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除有集團首謀之人外,尚區分為實施詐欺之人與拿取詐欺所得之人,各擔任該集團性犯罪不可或缺之角色,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未能自始至終均參與每個角色之行為,惟其等明顯均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而與其他成員間有共同詐欺不特定被害人之犯意聯絡,利用彼此行為,以達成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結果,自應對於全部結果共同負責。  ㈢查被告宇○○於本案組織中係負責對車手發號施令,又負責分 派提款卡予車手及上繳領取之贓款等情,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被告確屬本案組織管理階層之核心角色,並透過發號施令而對集團之運作產生重要影響力,自該當於指揮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又被告酉○○除招募被告戌○○加入該集團外,亦與被告辰○○、庚○○、戌○○、少年黃○睿共同擔任提款車手工作,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後交被告宇○○上繳集團成員,依該集團運作模式可知,被告宇○○所指揮乃至被告酉○○、辰○○、庚○○、戌○○所參與之團體,其成員均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分別以不實理由詐取金錢、上下聯繫、指派工作或擔任車手向被害人取款,堪認其等所指揮、參與之集團,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  ㈣是核被告所為:   ⒈被告宇○○指揮旗下車手集團,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而其參與如附表二、三所示領取被害人匯入贓款之犯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酉○○、辰○○加入上開車手集團擔任車手,所為均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其二人參與如附表二、三所示領取被害人匯入贓款之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酉○○招募被告戌○○加入上開車手集團,所為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⒊被告庚○○、戌○○加入上開集團擔任車手,所為均係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庚○○自112年12月21日起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至22、附表三所示領取被害人匯入贓款之犯行,以及被告戌○○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113年1月1日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自首止,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至22、附表三編號1、6、8、11、12所示領取被害人匯入贓款之犯行,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⒋被告黃妤楨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領取被害人匯入贓款 之犯行,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⒌被告六人就其各自參與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與 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即暱稱「蘇軾」、「灰狼」等人及附表二、三共同正犯欄內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⒍附表二、三所示部分被害人或告訴人所為多次依指示交付 款項之舉動,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接續對同一被害人或告訴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而被告六人對於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匯款後之接連提領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六人提領如附表所示詐欺贓款後交由被告宇○○匯集轉交上手暱稱「灰狼」之人,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其等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斷。   ⒎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 組織罪(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考其立法理由,係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行為人一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已成罪,與該人有無實行加入、參與犯罪組織無涉,不具從屬性。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亦不以自己已加入犯罪組織為必要。二罪並不存在一規定之存在僅在補充另一規定之不足之關係,自不能比附援引教唆犯與正犯,謂行為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又自己加入、參與犯罪組織,僅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行為人參與犯罪組織後,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酉○○參與犯罪組織後,於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繼續中招募被告戌○○加入犯罪組織,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   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一行為,不問其有否實行該組織所欲從事之犯罪活動,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倘若行為人於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實際從事犯罪活動,而先後為多次犯罪,因行為人僅為一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與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至於其後之犯行,乃為其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當無從將一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之犯行從一重論處之餘地,俾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第11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乃被告宇○○指揮犯罪組織繼續中 所為首次犯行,依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依想像競 合之規定,就被告宇○○所犯指揮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二罪,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    ⑵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亦為被告酉○○、辰○○參與犯罪組 織繼續中所為之首次犯行,依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就其二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二罪,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斷。    ⑶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行,乃被告庚○○、戌○○參與犯罪組織 繼續中所為犯行中,首先發生訴訟繫屬者,參照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及前引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應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就其二人所犯參與犯罪 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二罪,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⒐被告宇○○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指揮犯罪組織一罪、附表 二編號2至22、附表三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十罪;被告酉○○、辰○○所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十一罪;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至22、附表三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二十八罪,以及被告戌○○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至22、附表三編號1、6、8、11、12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二十四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之附表二編號1至4、21、2 2(113年度偵字第13449、13450、13451號)、附表二編號21、8、9、16(113年度偵字第10522、10523號)、附表二編號12(113年度偵字第11336號)、附表二編號5、6(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附表二編號20(113年度偵字第12479號)、附表二編號9、11、13、10(113年度偵字第15080號),原即為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宇○○、酉○○、辰○○ 、庚○○、戌○○、黃妤禎六人為成年人,其等與少年黃○睿共犯如附表二、三所示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固非無見。然少年黃○睿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案發當時在工地做板模類工作,平日以機車及汽車代步;亦曾駕駛汽車前往與被告六人見面,被告六人中,其與庚○○、戌○○二人較不熟稔,被告六人亦均不知其真實年齡;其與酉○○、辰○○、宇○○相識時,其尚就讀國中,但不記得是國中幾年級;至黃妤楨則係於案發前一、二年認識,當時已未在國中就讀等語(本院624卷三第40至50頁)。又少年黃○睿於參與本案犯行時,已年滿時17歲,其外觀身形與成年人幾無差異。則對與其不熟識之被告庚○○、戌○○乃至僅認識一、二年之被告黃妤楨而言,其等面對已年滿17歲且能駕駛自用小客車之少年黃○睿,當無從認知其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至被告酉○○、辰○○、宇○○三人雖早於少年黃○睿就讀國中時,即已與其相識,然其等既不知少年黃○睿當時就讀之年級,當無從推算確切之年齡;參以少年黃○睿有駕駛自用小客車等成年人之行止,則被告酉○○、辰○○、宇○○三人誤認其係甫滿18歲之成年人,亦非全無可能,是不能僅以少年黃○睿於本案行為當時客觀上係未滿18歲之人,即逕認被告六人對此均能知悉,是無從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六人加重其刑。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㈦按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 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宇○○、酉○○、辰○○、庚○○、戌○○五人就其等共組本案 車手集團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所獲得之報酬,於歷次警詢、偵查中所陳情節不一,其中被告宇○○稱報酬以提款總額3%計算(偵5072卷第11、127、175頁);被告戌○○供稱以一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偵6228卷一第73、371頁);被告庚○○則稱與被告宇○○共同取得2,000元餘元之報酬(偵6228卷一第385頁);另被告酉○○、辰○○乃至少年黃○睿則稱因其等對被告宇○○有債權,故而聽從宇○○之命提款,並未實際取得報酬(他835卷第262、265至266、308頁;他1702卷第270、279、235頁;偵5602卷第89、103、107、271頁)。衡以詐欺車手集團在我國盛行之程度,以及此一工作具有極高遭查獲之風險,被告酉○○、辰○○乃至少年黃○睿實無可能無償為被告宇○○提款,而分擔遭查獲之責任,是被告酉○○、辰○○乃至少年黃○睿陳稱並未獲得報酬,並無可採。又被告宇○○既獲得提領金額3%之報酬,自無再與被告庚○○朋分報酬之必要。依此,本案雖無確切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宇○○、酉○○、辰○○、庚○○、戌○○等人實際領得之報酬,然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得以估算方式認定之。本院審酌被告宇○○、戌○○二人上開供述內容,估算被告宇○○之報酬即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之3%,共47,308元(計算式:附表二、三之提領金額共1,576,945元,被告宇○○之報酬為:1,576,945元×3%=47,308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另被告酉○○、辰○○、庚○○、戌○○之報酬以每日2,000元計算,是被告酉○○、辰○○二人於112年12月19日、21日、22日、24日、25日及113年1月4日參與提領,其二人之報酬各為12,000元;被告庚○○於112年12月21日、22日、24日、25日及113年1月4日參與提領,其報酬為10,000元;被告戌○○於112年12月21日、22日、24日、25日參與提領,其報酬為8,000元。   ⒉而被告戌○○、酉○○、辰○○、庚○○、黃妤楨五人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犯行,且被告戌○○、酉○○、辰○○於本院審理中均與附表二編號5、14、19所示被害人成立調解,其中被告戌○○、酉○○已將調解金額全額給付完畢,各賠償上開被害人共計27,600元;被告辰○○已賠償被害人丑○○6,000元、被害人午○○8,000元,總計14,000元,有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3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01號調解筆錄(本院624卷一第449至452頁)及被告戌○○、辰○○、酉○○三人之選任辯護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檢附之匯款單據在卷可憑,另被告黃妤楨雖未取得報酬而無犯罪所得,然亦主動將附表二編號19所示詐騙款項全額匯入被害人提供之銀行帳戶,有其辯護人提出之被害人存摺封面翻拍照片、中華郵政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及被害人與律師事務所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參(本院825卷一第301至306頁),則被告戌○○、酉○○、辰○○、黃妤楨四人均已將超出其等犯罪所得之金額給付被害人,應認其等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就其等各次所犯詐欺犯行減輕其刑。   ⒊被告戌○○犯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後,於113年1月1 日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檢舉宇○○詐欺集團,於該次筆錄中提及參與該集團提領詐欺款項之犯行,並指出被告宇○○、酉○○為該集團成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亦據此對上開詐欺集團展開調查,此有被告酉○○以A1為名製作之警詢筆錄(他554卷第35至41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偵查隊113年2月16日偵辦宇○○、酉○○等人涉嫌詐欺案偵查報告(他554卷第9至34頁)在卷可參。參酌被告戌○○上開警詢筆錄及玉井分局前揭偵查報告內容,堪認被告戌○○對其參與之112年12月24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晚間前往臺南市北區成功路之合作金庫提領詐欺贓款之犯行,均合於自首之要件,而被告戌○○已主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前段之規定,就其自首之附表二編號7至15所示犯行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⒋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於被告戌○○前往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玉井分局自首前之112年12月25日,已接獲165反詐騙系統提領熱點通報,並調閱各超商路口監視器畫面確認被告宇○○、酉○○、辰○○等人涉案,有該分局潭頂派出所113年2月10日偵辦酉○○、辰○○、宇○○等人涉嫌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聲搜247卷第7至27頁)存卷可按。準此,被告戌○○雖於113年1月1日出面檢舉被告宇○○等人共組詐欺車手集團並自首犯行,然其自首之前,警方既已對相關詐欺案件展開調查,並鎖定嫌犯為宇○○、酉○○、辰○○等人,自難認司法警察機關有因被告戌○○之自首而查獲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是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後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㈧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情狀或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者,始有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法定最低度刑,於遇有依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時,係指減輕後之最低度處斷刑而言。近年詐騙集團盛行,造成多數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而被告辰○○、庚○○、戌○○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亦無任何難以避免為本案犯罪行為之事由,竟僅為圖僥倖獲利,擔任提款車手參與本案犯行,雖非立於本案詐欺犯行之核心地位,然其行為已助長詐欺風氣,使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更嚴重影響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與社會治安,衡諸其等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若何明顯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情堪憫恕之情形,其等選任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並無理由。㈨至被告酉○○、辰○○、庚○○、戌○○、黃妤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本案犯行,乃至被告戌○○自首並脫離其所屬犯罪組織,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及同條第1項前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部分,因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均為想像競合之輕罪,本院於量刑中審酌此部分事實,附此敘明。 四、量刑及沒收之宣告:  ㈠審酌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利用人性弱點接觸被害人,進而對 其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對於詐欺被害人而言,其等交付之財物往往不限於自身所有,甚至包括向親友借貸所得,是以被害人一旦遭詐騙,不但因自身財產大量損失以致其日常生活用度即刻受到極大限制,往往更因被害人大量向親友借款而高度負債;而一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被害人往往須多次往返法院,期能透過司法程序主張自身權益,然因遭查獲者多係下游車手,資力微薄,被害人因無法獲償,因而陷入重度憂鬱甚至輕生者比比皆是。被告宇○○、酉○○、辰○○、庚○○、戌○○五人明知上情,仍因貪圖一己私利,共組詐欺車手集團聽命上游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後轉交上游集團成員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礙國家對於詐欺行為之刑事訴追及被害人贓款之追索;而被告宇○○指揮本案車手集團犯罪,於本案犯行中居於主要角色,且其犯後於警詢、偵查中飾詞卸責否認犯行,將主要責任推由被告戌○○承擔,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且其雖於本院審理中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然並未全然依調解內容履行,犯後態度並非良好;而被告酉○○、辰○○、庚○○、戌○○聽命被告鄭文彥擔任提款車手,於本案犯行中居於次要角色,且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被告戌○○並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自首,其等偵審中自白、自首分別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及同條第1項前段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然因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為想像競合之輕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且被告酉○○、辰○○、庚○○、戌○○並與附表二編號5、14、19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被告戌○○、酉○○並已將全部調解金額給付完畢,犯後態度良好;另被告辰○○亦給付部分調解金額,而被告庚○○囿於自身經濟能力及家庭狀況,無法給付任何調解金額,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黃妤楨與被告宇○○、辰○○、酉○○為朋友關係,雖未參與本案犯罪組織,然仍聽命被告宇○○提領詐欺款項,所為仍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程度之危害,並妨礙國家對於詐欺行為之刑事訴追及被害人贓款之追索,惟其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主動將詐欺犯罪所得交還被害人,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宇○○、酉○○、辰○○、庚○○、戌○○、黃妤楨六人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宇○○、酉○○、辰○○、庚○○、戌○○五人,考量其等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兼衡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黃妤楨前未曾因案受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在卷可憑 ,素行良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黃妤楨切實記取教訓,俾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至被告辰○○雖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惟本院對其所定應執行刑已逾2年,依法不得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㈢被告宇○○、酉○○、辰○○、庚○○、戌○○五人係透過行動電話內 安裝之Telegram通訊軟體聯繫、協調詐欺犯罪事宜,是其等所使用如主文所示之行動電話即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而被告宇○○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宇○○、酉○○、辰○○、庚○○、戌○○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 估算如前,而其中被告酉○○、辰○○、戌○○成立調解後給付被害人之金額,已超過其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就被告酉○○、辰○○、戌○○再行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至被告宇○○、庚○○二人,其等雖與附表二編號5、14、19所示被害人成立調解,然被告宇○○迄今僅給付被害人丑○○6,000元、被害人午○○7,000元,共13,000元,有其辯護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檢附之匯款單據在卷可憑,未逾其犯罪所得,而被告庚○○並未給付任何調解金額,爰就超出被告宇○○給付部分之犯罪所得34,308元及被告庚○○之犯罪所得10,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告宇○○等六人提領之金額,乃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洗錢之財物」,原應依該規定對被告六人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然考量被告六人之年齡、智識程度、社會經驗,本院認為對被告六人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顯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參與附表三編號2、3、9、10所示詐欺犯行,應認被告戌○○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犯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戌○○有參與附表三編號2、3、9、10 所示詐欺犯行,然此為被告戌○○所否認。而被告戌○○於113年1月1日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檢舉被告鄭文彥等人共組車手集團,並自首參與112年12月24日提領詐欺贓款之犯行,已如前述,且遍查全卷,被告宇○○、酉○○、辰○○、庚○○乃至少年黃○睿均未指述被告戌○○於113年1月1日之後,有任何參與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且卷內監視錄影光碟畫面,亦未有被告戌○○於113年1月1日之後仍持續提領詐欺贓款之畫面,檢察官就此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戌○○於113年1月1日自首之後仍參與該詐欺集團之運作,應認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依法就附表三編號2、3、9、10所示詐欺犯行,對被告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昌錡追加起訴,檢察官 孫昱琦、沈昌錡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政賢、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判決主文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宇○○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妤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0 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無罪。 25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無罪。 26 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 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戌○○無罪。 29 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戌○○無罪。 30 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1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轉匯人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轉匯金額 提領地點 共同正犯 1 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9日18時許,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需代訂辦手禮,但要先付訂金才能出貨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7萬元 112年12月19日14時54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俊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辰○○ 112年12月19日15時11分 2萬0005元 臺南市○市區○○里○○000號之統一超商社頂門市 宇○○、辰○○、酉○○、少年黃○睿 112年12月19日15時12分 2萬0005元 112年12月19日15時13分 2萬0005元 112年12月19日15時14分 1萬0005元 2 黃○○(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9日,以解除分期付款為手法詐騙被害人,致使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4,012元 112年12月19日15時22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俊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少 年 黃○睿 112年12月19日15時32分 2萬0005元 臺南市○市區○○里○○000號之統一超商社頂門市 宇○○、辰○○、酉○○、少年黃○睿 112年12月19日15時33分 4,005元 3 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9日,以解除分期付款為手法詐騙被害人,致使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9,987元 112年12月19日15時32分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俊廷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宇○○ 112年12月19日15時39分 2萬0005元 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之統一超商大營門市 宇○○、辰○○、酉○○、少年黃○睿 1萬6,985元 112年12月19日15時46分 112年12月19日15時40分 1萬0005元 4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1日,以解除分期付款為手法詐騙被害人,致使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4,103元 112年12月21日12時46分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陳浩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 庚○○ 112年12月21日12時58分 2萬0005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之統一超商六分寮門市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12年12月21日12時59分 1,005元 112年12月21日13時01分 3,005元 112年12月21日13時01分 1萬0005元 5 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1日許,私訊給丑○○,佯稱為其網拍買家,因賣家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999元 112年12月21日12時40分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陳浩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辰○○ 112年12月21日12時52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新玉門市(車手提領影像24-1)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9,998元 112年12月21日12時42分 112年12月21日12時54分 9,000元 9,997元 112年12月21日12時44分 酉○○ 112年12月21日13時01分 9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新化中山郵局(提領影像24-2) 6 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0日許,私訊給巳○○,佯稱為其網拍買家,因賣家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9,066元 112年12月21日13時47分 台新銀行帳戶 戶名:陳浩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少 年 黃○睿 112年12月21日13時57分 1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0號之新化區農會中山分部(提領影像25-1)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辰○○ 112年12月21日14時02分 1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之中華郵政新化中山郵局(提領影像25-2) 7 董至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4日許,私訊給董至翔,佯稱為其網拍買家,因賣家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2月24日13時13分 臺灣企銀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4日13時20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永康大展門市(車手提領影像19-1)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12年12月24日13時21分 2萬元 112年12月24日13時25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號之中華郵政太子郵局(車手提領影像19-1) 4萬9,985元 112年12月24日13時15分 112年12月24日13時25分 2萬元 112年12月24日13時26分 2萬元 8 寅○○(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12月24日在家中,遭對方以賣貨便買家身分稱賣貨便帳戶有問題,提供一位台新銀行專員line要跟銀行簽署三大保障協議。後來帳戶金額全部匯出至不知名戶頭,對方稱驗證完就會歸還金額,但是後來並沒有返還,共計損失53萬8,357元。才驚覺被詐騙至所報案。 2萬9,985元 112年12月24日13時57分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4日14時15分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永康分行(車手提領影像1至4)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2萬9,985元 112年12月24日13時59分 112年12月24日14時16分 1萬元 2萬3,123元 112年12月24日14時06分 112年12月24日14時32分 2萬0005元 臺南市○區○○○段000號之華南銀行南都分行 9 A○○(提告) 被害人是臉書賣家,於112年12月24假買家傳Messenger訊息,交談過程要求報案人使用【蝦皮購物】賣場。假買家卻稱無法下單,告知報案人因【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要求填寫銀行資訊等個人資料,要求【帳戶驗證】方式才能【開通服務】,依指示轉帳3次共計7萬4,067元遭詐騙。 2萬7,016元 112年12月24日14時07分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4日14時33分 1萬0005元 臺南市○區○○○段000號 之華南銀行南都分行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3萬7,000元 112年12月24日14時46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4日14時54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小北百貨崇道門市 1萬7,000元 10 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4日7時許,私訊給乙○○,佯稱為其網拍買家,林民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元 112年12月24日14時43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4日14時48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臺南崇德門市(車手提領影像5)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12年12月24日14時49分 1萬元 11 子○○(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3日18時許,私訊給子○○,佯稱為其網拍買家,林民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1,050元 112年12月24日14時53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4日14時57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崇道門市(車手提領影像7-1)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12年12月24日15時14分 1,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崇祐門市(車手提領影像7-2) 12 辛○○(提告) 被害人於臉書社群中欲購買電視一台,並與詐騙集團談妥交易金額,被害人匯款至對方所指定之帳戶,匯款後未收到電視。 1萬5,000元 112年12月24日17時01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宇○○ 112年12月24日17時06分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仁德上東城門市(車手提領影像8)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12年12月24日17時07分 5,000元 13 丁○○(提告) 被害人於IG上看到徵求模特兒廣告,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在指定購物網站上購買衣物並拍攝照片,可獲得下單金額之百分之20,嗣後佯稱購物網站帳號遭凍結,需匯款解除云云,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元 112年12月24日17時16分 土地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4日17時21分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裕信門市(車手提領影像9)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4 午○○(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4日許,私訊給午○○,佯稱為其網拍買家,因賣家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萬9,985元 112年12月24日19時50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 庚○○ 112年12月24日20時08分至112年12月24日20時12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之合作金庫臺南分行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4萬9,985元 112年12月24日19時54分 15 壬○○(提告) 報案人壬○○遭詐欺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手法詐騙,不疑有他便對方指示匯款,使其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2,000元 112年12月24日20時05分 16 癸○○(提告) 被害人於112年12月24日,在臉書社團購買Iphone15pro256G原鈦色,雙方後續利用LINE相互聯繫交易細節。並於12月24日22時43分匯款22000元至對方帳戶後,後續發現與對方的LINE變成沒有其他成員,對方隨即失去聯繫,所以才驚覺遭詐騙 2萬2,000元 112年12月24日22時43分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戶名:簡文木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4日22時52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鈺華門市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12年12月24日22時53分 2,000元 17 丙○○(提告) 被害人丙○○於112年12月17日於IG上點擊占卜廣告,後續詐欺集團成員告知提供抽獎資訊,被害人見獎品優渥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22日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000元 112年12月22日14時57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柳明傑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少 年 黃○睿 (起訴書誤載為戌○○) 112年12月22日18時01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新化中山郵局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12年12月22日18時02分 2萬元 112年12月22日18時07分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大目降門市 18 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2日於IG上見到購買物品即可抽獎的活動,後續稱抽中iphone,要確認被害人帳戶等詐術,遂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22日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000元 112年12月22日17時25分 112年12月22日18時27分 2萬元 2萬元 112年12月22日18時17分 19 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9日於IG上貼文於商城購買東西即可獲抽獎活動,後續於便於112年12月23日被害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23日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8,000元 112年12月23日18時12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柳明傑 帳號:000-0000000000000 黃妤禎 112年12月25日0時36分 8,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新玉馥門市(車手提領影像15-1)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黃妤禎 20 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1日18時許許,以假冒親友方式致電給申○○,佯稱借款,遂要求被害人匯款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3萬元 112年12月25日12時10分 第一層帳戶 時間:112年12月25日12時10分匯入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宏昇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5日12時38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之統一超商鼎新門市(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將之錯誤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00○0號)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第二層帳戶 時間:112年12月25日12時34分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柳明傑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5日12時38分 1萬元 21 B○○(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4日,以解除分期付款為手法詐騙被害人,致使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萬1,028元 112年12月25日13時37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柳明傑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戌○○ 112年12月25日13時49分 2萬0005元 台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麻豆黎明門市(車手提領影像17-1)(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臺南市○○區○○路000號)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1萬9,019元 112年12月25日14時29分 112年12月25日13時50分 1,005元 112年12月25日14時59分 9,015元 (網路轉帳)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麻生門市(車手提領影像18)(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臺南市○○區○○路000○0號) 22 戊○○(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5日,以假借友人借款為手法詐騙被害人,致使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萬元 112年12月25日13時42分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柳明傑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5日13時54分 2萬0005元 1萬元 112年12月25日13時43分 1萬元 112年12月25日13時44分 112年12月25日13時55分 1萬0005元 庚○○ 112年12月25日14時48分(所提領者為告訴人B○○匯入之款項)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學成門市(車手提領影像17-2)(起訴書業已載明,但補充理由書誤刪) 宇○○、辰○○、酉○○、少年黃○睿、庚○○、戌○○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轉匯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轉匯人 共同正犯 1 楊鳳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12月20日19時許,撥打電話給楊鳳雪,佯稱為其友人,因為資金需求,需要借錢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12月21日12時12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陳浩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1日12時21分 8萬元 臺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玉井區農會(無影像) 庚○○ 宇○○、庚○○、酉○○、辰○○、戌○○、 少年黃○睿 112年12月21日12時29分 1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之中華郵政玉井郵局(車手提領影像1-1) 112年12月21日12時14分 5萬元 112年12月21日12時35分 900元 臺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玉井區農會(無影像) 2 嚴勻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12月23日18時許,私訊給嚴勻余配偶簡煌隆,佯稱為其網拍買家,遂要求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月4日14時53分 4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尚睿 帳號: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4日15時0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之中華郵政玉井郵局(車手提領影像10) 宇○○ 宇○○、庚○○、酉○○、辰○○、 少年黃○睿 113年1月4日15時0分 2萬元 113年1月4日15時01分 2萬元 113年1月4日15時02分 6000元 113年1月4日14時54分 1萬9985元 113年1月4日15時03分 3000元 3 林瑞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1月4日12時許,私訊給林瑞華,佯稱為其網拍買家,林民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月4日15時5分 3萬4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尚睿 帳號: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4日15時12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玉井區農會(車手提領影像11) 宇○○ 宇○○、庚○○、酉○○、辰○○、少年黃○睿 113年1月4日15時13分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玉井中華郵政、無影像) 113年1月4日16時18分 900元 4 檢察官撤回追加起訴 5 檢察官撤回追加起訴 6 陳心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12月22日許,私訊給陳心緣,佯稱為其網拍買家,因賣家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12月22日18時51分 2萬0,12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柳明傑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2日18時52分 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新興運、車手提領影像14-1) 酉○○ 宇○○、庚○○、酉○○、辰○○、戌○○、 少年黃○睿 112年12月22日18時56分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新玉門市、車手提領影像14-4) 少 年 黃○睿 7 檢察官撤回追加起訴 8 廖坤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12月18日許,以假冒親友方式致電給廖坤梅,佯稱因欠友人款項,遂要求被害人借款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12月21日10時0分 15萬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標權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1日11時12分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之中華郵政玉井郵局(車手提領影像20-1) 辰○○ 宇○○、庚○○、酉○○、辰○○、戌○○、少年黃○睿 112年12月21日11時13分 6萬元 112年12月21日11時14分 3萬元 9 黃致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1月4日許,私訊給黃致穎,佯稱為其網拍買家,因賣家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月4日16時4分 3萬5123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許尚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4日16時18分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玉井中華郵政、車手提領影像21) 宇○○ 宇○○、庚○○、酉○○、辰○○、 少年黃○睿 10 徐翊芯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1月3許,私訊給徐翊芯,佯稱為其網拍買家,因賣家臉書網站無法下單,遂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月4日16時14 3萬1056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許尚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月4日16時19 2萬7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玉井中華郵政、車手提領影像21) 宇○○ 宇○○、庚○○、酉○○、辰○○、 少年黃○睿 11 張麗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12月20日許,以假冒親友方式致電給張麗雲,佯稱因欠友人款項,遂要求被害人借款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12月21日10時56分 10萬元 臺新國際帳戶 戶名:陳浩宇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1日11時36分 10萬 臺南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玉井民生門市(車手提領影像23) 辰○○ 宇○○、庚○○、酉○○、辰○○、戌○○、 少年黃○睿 12 陳姿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 年12月22日許,私訊給陳姿穎鎂,佯稱為其網拍買家,稱要使用「好賣賣場」進行交易,陳民遂下載並加入會員,惟詐騙集團謊稱無法下單並轉傳「好賣賣場」假客服予陳民,要求依指示操作詐騙網頁云云,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12月22日19時22分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呂錦祥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2日19時38分 2萬5元 臺南市○○區○○○000號之統一超商那菝門市(無提領畫面) 酉○○ 宇○○、庚○○、酉○○、辰○○、戌○○、 少年黃○睿 112年12月22日19時39分 2萬5元 112年12月22日19時40分 2萬5元 112年12月22日19時43分 2萬5元 臺南市○○區○○○00號之16之全家超商新化那拔門市(提領影像26-1) 酉○○ 112年12月22日19時44分 2萬5元 112年12月22日19時45分 2萬5元 112年12月22日19時46分 2萬5元 臺南市○○區○○○000號之臺南市新化區農會那拔分部(提領影像26-2) 酉○○ 112年12月22日19時24分 4萬9,987元 112年12月22日19時47分 1萬5元 112年12月22日19時25分 4萬9,985元 附表四 證人供述證據 附表二、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 起訴部分 01-地○○【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2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他835卷P43-47(同警71582卷P159-163)】 02-黃○○【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2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他835卷P49-51(同警71582卷P165-167)】 03-天○○【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2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他835卷P53-55(同警71582卷P169-171)】 04-亥○○【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2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291-293(同偵6228卷一P217-221、警85866卷P73-77)】 05-丑○○【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2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515-516(同偵86卷P521-522)】 06-巳○○【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2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527-529(同偵86卷P533-535)】 07-玄○○【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489-491】 08-寅○○【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2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313-317(同偵6228卷二P135-139、警86480卷P31-35)】 09-A○○【起訴書附表編號9,未提告】-   113年02月19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332-333(同偵6228卷二P183-184、他1702卷P331、警86480卷P79-80、警26930卷P23-25、院624卷一P140-141)】 10-乙○○【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347-349】 11-子○○【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372-375(同警26930卷P27-33、院624卷一P156-159)】 12-辛○○【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391-92(同他1703卷P5-7、警71270卷P11-12)】 13-丁○○【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410-413(同警26930卷P35-41、院624卷一P174-177)】 14-午○○【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6228卷二P263-265】 15-壬○○【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2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6228卷二P279-280】 16-癸○○【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2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6228卷二P197-200(同警86480卷P93-96)】 17-丙○○【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3年02月16日警詢筆錄【他1700卷P21-22(同他1700卷P115-116、他1701卷P27-28、偵86卷P391-392)】 18-己○○【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3年02月26日警詢筆錄【他1700卷P23-24(同他1700卷P127-128、他1701卷P29-30、偵86卷P401-402)】 19-甲○○○【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2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他1700卷P17-19(同他1700卷P89-91、他1701卷P23-25、他554卷P294-295、偵86卷P438-439)】 20-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12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423-424(同警74585卷P45-46)】 21-B○○【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2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437-438(同偵6228卷一P261-263、警33817卷P53-54、警91662卷P57-59、警85866卷   P79-81)】 22-戊○○【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2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469-473(同偵6228卷一P325-333、警91662卷P33-37、警85866卷P83-91)】 追加起訴部分 01-楊鳳雪【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2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86卷P328-330】 02-嚴勻余【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3年01月04日警詢筆錄【偵86卷P345-348】   113年01月05日警詢筆錄【偵86卷P349-351】 03-林瑞華【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3年01月04日警詢筆錄【偵86卷P369-370】 06-陳心緣【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2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86卷P417-419】 08-廖坤梅【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2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偵86卷P466-468】 09-黃致穎【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3年01月04日警詢筆錄【偵86卷P480-482】 10-徐翊芯【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未提告】-   113年01月04日警詢筆錄【偵86卷P491-492】   113年01月05日警詢筆錄【偵86卷P493-495】 11-張麗雲【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2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86卷P511-512】 12-陳姿穎【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2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86卷P548-549】 其他證人 01-未○○【車手兼司機,暱稱「冰棒」,同案被告,移送少年法庭】-   113年02月17日警詢筆錄【他835卷P301-309(同警71582卷P141-157)】   113年02月17日偵訊筆錄(具結)【他835卷P321-329(同他835卷P313-319、院624卷一P281-289)】   113年03月18日警詢筆錄【他1702卷P275-280(同他554卷P135-140、偵86卷P275-280、697-702)】 02-宙○○【宇○○之父】-   113年02月20日警詢筆錄【他1700卷P5-9(同他1701卷P5-9、警74585卷P29-33)】   113年02月21日警詢筆錄【偵6228卷二P125-127(同警86480卷P15-17)】 非供述證據 檢方出證 起訴部分 通用證據 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01.被告宇○○113年02月1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5份【偵5072卷P77-115(同偵6228卷一P129-143、警71582卷P173-211、   警85866卷P93-107)】 02.被告宇○○113年03月1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1700卷P67-71(同警74585卷P11-13)】 03.被告酉○○113年02月1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他835卷P268-279(同他835卷P253-259、偵5062卷P39-61、警71582   卷P247-253、263-277)】 04.被告酉○○113年02月1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835卷P280-283(同偵5062卷P63-69、警71582卷P255-261)】 05.被告辰○○113年02月16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偵5062卷P119-141(同警71582卷P213-219、229-245)】 06.被告辰○○113年02月1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62卷P111-117(同警71582卷P221-227)】 07.被告辰○○113年02月2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他1702卷P237-244(同偵86卷P183-190)】 08.被告庚○○113年03月0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5份【警85866卷P109-147】 09.被告庚○○113年03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他1702卷P75-82(同他1702卷P189-196、警33817卷P13-20、他554   卷P207-214、追一偵86卷P81-88)】 10.被告戌○○113年01月0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他554卷P43-47(同偵86卷P269-273)】 11.被告戌○○113年03月0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5份【警85866卷P149-187】 12.被告戌○○113年03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1701卷P73-77(同警74585卷P25-27)】 13.被告戌○○113年03月14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他1702卷P49-56(同他1702卷P223-230、他554卷P183-188、偵86   卷P231-238)】 14.被告戌○○113年03月2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86480卷P9-13】 15.證人宙○○113年02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他1700卷P13-15(同他1701卷P13-15、警74585卷P37-39)】 二、現場及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按起訴書附表順序依次排列】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3 01.統一超商社頂門市112年12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他835卷P31-33(同偵5062卷P167-169、偵5072卷P65-67、警   71582卷P321-323)】 02.統一超商社頂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7張【他835卷P103-107、偵5062卷P216(同他835卷P289   、311、偵5062卷P159、163-165、212-214、227、265、偵5072卷P35、39-45、偵6228卷一P7、警71582卷P311-315、    319)】 03.統一超商大營門市112年12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7張【他835卷P35-41(同偵5062卷P171-177、偵5072卷P69-75、警   71582卷P325-331)】 04.統一超商大營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835卷P109(同他835卷P289、311、偵5062卷   P159、166、215、227、265、偵5072卷P35、47、偵6228卷一P9、警71582卷P317)】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4~6 01.統一超商六分寮門市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5062卷P217-218(同偵5062卷P143-145、警85866卷P335-   337)】 02.統一超商六分寮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偵5062卷P219-224(同他1702卷P16、94、126、他   1886卷P34、82、偵5062卷P147-157、偵5072卷P35-37、49-61、偵6228卷一P9、警33817卷P24、他554卷P94、144、226   、偵86卷P18、100、284、706、警85866卷P339-349)】 03.統一超商新玉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39(同他1702卷P117、149、263、他1886   卷P57、105、警33817卷P47、他554卷P167、249、偵86卷P41、123、211、307、729)】 04.中華郵政新化中山郵局ATM提款機112年12月21日13時01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39(同他1702卷P117、149、   263、他1886卷P57、105、警33817卷P47、他554卷P167、249、偵86卷P41、123、211、307、729)】 05.新化區農會中山分部ATM提款機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40(同他1702卷P118、150、264、他188   6卷P58、106、警33817卷P48、他554卷P168、250、偵86卷P42、124、212、308、730)】 06.中華郵政新化中山郵局ATM提款機112年12月21日14時02分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40(同他1702卷P118、150、   264、他1886卷P58、106、警33817卷P48、他554卷P168、250、偵86卷P42、124、212、308、730)】 (三)起訴書附表編號7~00 01.全家超商永康大展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34(同他1702卷P112、144、他1886卷   P52、100、警33817卷P42、他554卷P77、162、244、偵86卷P36、118、302、724、院624卷二P180)】 02.中華郵政太子郵局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34(同他1702卷P112、144、他1886卷P52   、100、警33817卷P42、他554卷P112、162、244、偵86卷P36、118、302、724、院624卷二P180)】 03.臺灣銀行永康分行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偵6228卷二P129-130、132-133(同他1702卷17、P95   、127、他1886卷P35、83、警86480卷P25-26、28-29、警33817卷P25、他554卷P95、145、227、偵86卷P19、101、285、   707)】 04.華南銀行南都分行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4張【院624卷一P131(同警26930卷P51)】 05.小北百貨崇道門市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院624卷一P131(同警26930卷P53)】 06.小北百貨崇道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18(同他1702卷P96、128、他1886卷P36、   84、警33817卷P26、他554卷P96、146、228、偵86卷P20、102、286、708)】 07.全家超商崇德門市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院624卷一P131(同警26930卷P52)】 08.全家超商崇德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18(同他1702卷P96、128、他1886卷P36、   84、警33817卷P26、他554卷P96、146、228、偵86卷P20、102、286、708)】 09.統一超商崇道門市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院624卷一P132(同警26930卷P54)】 10.統一超商崇道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19(同他1702卷P97、129、他1886卷P37、   85、警33817卷P27、他554卷P97、147、229、偵86卷P21、103、287、708)】 11.統一超商崇祐門市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院624卷一P132(同警26930卷P54)】 12.統一超商崇祐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19(同他1702卷P97、129、他1886卷P37、   85、警33817卷P27、他554卷P97、147、229、偵86卷P21、103、287、709)】 13.全家超商仁德上東城門市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警71270卷P27-29(同他1703卷P37、41、77)】 14.全家超商仁德上東城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1702卷P20、他1703卷P79(同他1702卷P21   、98-99、130-131、他1703卷P33、37、81、他1886卷P38-39、86-87、警33817卷P28-29、警71270卷P27、他554卷P98-   99、148-149、230-231、偵86卷P22-23、104-105、288-289、710-711)】 15.統一超商裕信門市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院624卷一P132(同警26930卷P55)】 16.統一超商裕信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20(同他1702卷P21、98-99、130-131、他   1886卷P38-39、86-87、他554卷P98-99、148-149、230-231、偵86卷P22-23、104-105、288-289、710-711)】 17.合作金庫銀行臺南分行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偵6228卷二P245-250(同偵6228卷二P241、251、255   -260)】 18.統一超商鈺華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偵6228卷二P131、134(同警86480卷P27、30)】 (四)起訴書附表編號17~22 補充理由書附表【更正起訴書附表17~19】 01.中華郵政新化中山郵局ATM提款機112年12月2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23-25】 02.統一超商大目降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26】 03.統一超商新玉馥門市112年12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1700卷P30-31】 起訴書附表【原經補充理由書更正附表20~22而不再援用,後經本院函查仍應採此部分證據】 01.統一超商鼎鑫門市112年12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7張【他1700卷P37-41、警91662卷P29(同他1701卷P43-47、他1702   卷P32、110、142、258、他1886卷P50、98、警33817卷P40、他554卷P110、160、242、279、偵86卷P34、116、169、   206、300、722、警74585卷P61-65、院624卷二P177)】 02.統一超商鼎鑫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1700卷P43(同他1700卷P25、他1701卷P17、49、   他1702卷P31、109、141、257、他1886卷P49、97、警33817卷P39、他554卷P109、159、241、276、偵86卷P33、115、166   、205、299、721、併五警74585卷P57-59、67、院624卷二P177)】 03.統一超商學成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1702卷P33(同他1702卷P111、143、他1886卷P51   、99、警33817卷P41、161、243、280、偵86卷P35、117、169、301、723、院624卷二P178)】 04.全家超商麻豆黎明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他1702卷P32、警91662卷P28(同他1702卷P110   、142、259、他1886卷P50、98、偵6228卷一P9-11、警33817卷P40、他554卷P111、160、242、279、偵86卷P34、116、16   9、207、300、722、353、院624卷二P178)】 05.統一超商麻生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1702卷P33、警91662卷P27(同他1702卷P111、143   、259、他1886卷P51、99、偵6228卷一P11、警33817卷P41、他554卷P111、161、243、280、偵86卷P35、117、169、207   、301、723、警85866卷P351、院624卷二P179)】 (五)光碟片 01.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偵86卷光碟片存放袋】 三、搜索扣押筆錄 01.(酉○○、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47號(南院刑搜字第14189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5062卷P179-185(同警71582卷P347-353)】 02.(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326號(南院刑搜字第14268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628卷一P49-59(同警85866卷P209-219)】 03.(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326號(南院刑搜字第14267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628卷一P93-103(同警85866卷P229-239)】 04.(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47號(南院刑搜字第14190號)搜索票【警71582卷P337】 四、通訊資料 01.被告酉○○與戌○○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他835卷P284-285(同偵5062卷P71-73、225-226、偵5072卷P31-33、偵62   28卷一P15-17、警71582卷P333-335)】 02.Telegram群組成員列表翻拍照片1張【他1702卷P273(同他1886卷P69、偵86卷P249)】 03.被告酉○○行動電話通訊號碼翻拍照片1張【偵5062卷P207】 04.被告陳映萱行動電話通訊號碼翻拍照片1張【偵5062卷P209】 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01.牌照號碼3136-JF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835卷P123】 02.牌照號碼AHP-955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835卷P125】 03.牌照號碼8917-WY車辨系統資料【併五警74585卷P71-73】 04.牌照號碼8917-WY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五警74585卷P123】 六、人頭帳戶資料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3 01.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他835卷P111-117(同警71582卷P375-381)】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4~6 01.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他1702卷P153-155(同警85866卷P197)】 02.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他1702卷P177-179(同他1702卷P245、他554卷P133)】 (三)起訴書附表編號7~00 0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他1702卷P173-175(同他554卷P127)】 02.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他1702卷P157-159(同偵6228卷二P121、警86480卷P21、警26930卷P43、45、他554卷   P119、院624卷一P135-137)】 03.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他1702卷P161-163(同警26930卷P43、47、他554卷P121)】 04.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6228卷二P123、261(同警86480卷P23)】 05.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3年03月21日總集作查字第1131001715號號函暨附件客戶開戶基本資料表及客戶存款往來交   易明細表(活存)【警71270卷P21-25】 (四)起訴書附表編號17~00 01.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他1702卷P165-167(同警33817卷P2之1-3、他554卷P125、警91662卷P21-25、警8   5866卷P199、警74585卷P51-54)】 02.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他1702卷P169-171(同他1702卷P433、警74585卷P47-49)】 七、其他 01.113年01月05日攔查現場照片2張【他1702卷P36(同他1702卷P114、146、261、他1886卷P54、102、警33817卷P44、他554   卷P114、166、246、追一偵86卷P38、120、209、306、728)】 02.帳戶詐欺兼提領明細一覽表【警71582卷P303(同警85866卷P189)】 03.車手提領一覽表【警71582卷P305-309(同警85866卷P191-195)】 04.(統一鼎鑫門市)車手提領一覽表【警74585卷P55】 05.112年12月24日車手提領一覽表【警26930卷P5-6】 八、被害人報案紀錄、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單據 起訴書附表編號1:地○○ 01.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派出所陳報單【他835卷P127(同警71582卷P383)】 02.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835卷P129(同警71582卷P391)】 0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835卷P131(同警71582卷P393)】 0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835卷P133】 05.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835卷P135(同警71582卷P385)】 0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835卷P137-139(同警71582卷P387-389)】 07.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紙【他835卷P143(同警71582卷P395)】 08.證人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他835卷P145-149(同警71582卷P397-401)】 起訴書附表編號2:黃○○ 0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陳報單【他835卷P151(同警71582卷P405)】 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835卷P153-155(同警71582卷P409-411)】 0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835卷P159】 0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刑案紀錄表【他835卷P163-165】 05.中國信託銀行ATM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他835卷P171(同警71582卷P425)】 0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835卷P183-185(同警71582卷P413-415)】 0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835卷P195(同警71582卷P417)】 0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835卷P201(同警71582卷P407)】 起訴書附表編號3:天○○ 0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他835卷P203(同警71582卷P429)】 0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835卷P205-207(同警71582卷P437-439)】 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835卷P209-211(同警71582卷P433-435)】 0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835卷P213(同警71582卷P431)】 0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835卷P215】 0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835卷P217(同警71582卷P441)】 07.中國信託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他835卷P219(同警71582卷P443)】 08.證人天○○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他835卷P221-229(同警71582卷P445-453)】 起訴書附表編號4:亥○○ 0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294(同他1702卷P306-307、偵6228卷一P223、249   、255、警85866卷P241)】 0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295(同偵6228卷一P225)】 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296-297(同偵6228卷一P227-229、警85866卷P243-245)】 0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298(同他1702卷P305、偵6228卷一P   231、247、警85866卷P247-249)】 05.詐騙集團FB及LINE主頁截圖2張【他1702卷P301-302(同偵6228卷一P237-239、警85866卷P253-255)】 06.華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他1702卷P303(同偵6228卷一P241、警85866卷P257)】 起訴書附表編號5:丑○○ 0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513(同偵86卷P519)】 0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514(同偵86卷P520)】 0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517-518(同偵86卷P523-52   4)】 04.證人丑○○與詐騙集團Messenger及手機對話紀錄截圖3張【他1702卷P519-520(同偵86卷P525-526)】 05.新光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張【他1702卷P521(同偵86卷P527)】 0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523-524(同偵86卷P529-530)】 起訴書附表編號6:巳○○ 0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525(同偵86卷P531)】 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531-532(同偵86卷P537-538)】 0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533(同偵86卷P539)】 0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534(同偵86卷P540)】 0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535(同偵86卷P541)】 06.空軍一號臺南仁德梅花站寄貨單影本1紙【他1702卷P536(同偵86卷P542)】 07.證人巳○○與詐騙集團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4張【他1702卷P537-538(同偵86卷P543-544)】 08.合作金庫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他1702卷P539(同偵86卷P545)】 起訴書附表編號7:玄○○ 0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487】 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493-494】 0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495】 0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497】 0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503-504】 06.證人玄○○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他1702卷P505-509】 07.中華郵政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他1702卷P510】 起訴書附表編號8:寅○○ 0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309(同偵6228卷二P141、警86480卷P37)】 0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310(同偵6228卷二P147、警86480卷P43)】 0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311(同偵6228卷二P145、警86480卷P41)】 0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319-320(同偵6228卷二P153-157、   警86480卷P49-53)】 0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321-322(同偵6228卷二P143-144、警86480卷P39-40)】 06.台新銀行ATM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影本2張【他1702卷P323(同偵6228卷二P175、警86480卷P71)】 07.證人寅○○與詐騙集團IG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3張【他1702卷P325-328(同偵6228卷二P177-180、警86480卷P73-   76)】 08.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他1702卷P329(同偵6228卷二P181、警86480卷P77)】 起訴書附表編號9:A○○ 0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331(同院624卷一P139)】 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334-335(同偵6228卷二P185-186、警86480卷P81-82、警26930卷P57-59   、院624卷一P142-143)】 0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336(同偵6228卷二P187、警86480卷P83、警26930   卷P67、院624卷一P144)】 0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337(同偵6228卷二P188、警86480卷P84、警26930   卷P65、院624卷一P145)】 0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他1702卷P338、341(同偵6228卷二P189、   192、警86480卷P85、88、警26930卷P61、66、院624卷一P146-147)】 06.臺灣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他1702卷P342、344(同偵6228卷二P193、195、警86480卷P89、91、警26930卷P62、   64、院624卷一P148、15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乙○○ 0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345】 0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346】 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350-351】 0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352】 0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354】 06.國泰世華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影本1張【他1702卷P355】 07.證人乙○○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32張【他1702卷P359-370】 起訴書附表編號11:子○○ 0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371(同院624卷一P151)】 02.證人子○○與詐騙集團FB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7張【他1702卷P376、378-383、警26930卷P74(同警26930卷P77-84、院624   卷一P160、162-167)】 03.iPASS MONEY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他1702卷P377(同院624卷一P161)】 0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384(同警26930卷P73、院624卷一   P168)】 0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385(同警26930卷P87、院624卷一P152)】 0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386(同警26930卷P85、院624卷一P153)】 0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387-388(同警26930卷P69-71、院624卷一P154-155)】 0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院624卷一P169(同警26930卷P75)】 起訴書附表編號12:辛○○ 0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389】 0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393】 0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394】 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395-396(同他1703卷P9-11、警71270卷P13-14)】 0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397(同他1703卷P13、警71270卷   P17)】 0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702卷P398(同他1703卷P17、警71270卷P19)】 07.證人辛○○與詐騙集團FB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他1702卷P400-405(同他1703卷P45-47)】 08.人頭簡文木帳戶個資檢視【他1703卷P21】 09.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3年03月12日警羅偵字第113000296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1336卷P23-26】 起訴書附表編號13:丁○○ 0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407(同院624卷一P171)】 0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408(同警26930卷P95、院624卷一P172)】 0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409(同警26930卷P93、院624卷一P173)】 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415-416(同警26930卷P89-90、院624卷一P179-180)】 0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417(同警26930卷P91、院624卷一   P181)】 06.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他1702卷P418-419(同院624卷一P182)】 07.證人丁○○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他1702卷P418(同警26930卷P92、院624卷一P182)】 起訴書附表編號14:午○○ 0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228卷二P266】 0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228卷二P267】 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228卷二P268】 0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228卷二P270】 05.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偵6228卷二P271】 起訴書附表編號15:壬○○ 0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陳報單【偵6228卷二P273】 0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228卷二P275】 0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228卷二P277】 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228卷二P281-282】 0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228卷二P283】 起訴書附表編號16:癸○○ 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228卷二P201-202(同警86480卷P97-98)】 02.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228卷二P203(同警86480卷P99)】 03.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228卷二P204(同警86480卷P100)】 04.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228卷二P205(同警86480卷P101)】 05.詐騙集團FB主頁及貼文截圖3張【偵6228卷二P206-208(同警86480卷P102-104)】 06.第一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6228卷二P207(同警86480卷P103)】 07.證人癸○○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偵6228卷二P210-212(同警86480卷P106-108)】 起訴書附表編號17:丙○○ 0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他1700卷P111(同偵86卷P387)】 0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0卷P112(同偵86卷P388)】 0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0卷P113(同偵86卷P389)】 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0卷P114(同偵86卷P390)】 0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0卷P117(同偵86卷P393)】 06.證人丙○○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他1700卷P118-121(同偵86卷P394-397)】 07.彰化銀行ATM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他1700卷P120(同偵86卷P396)】 起訴書附表編號18:己○○ 0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700卷P123】 0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陳報單【他1700卷P125(同偵86卷P399)】 0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0卷P129(同偵86卷P403)】 0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0卷P131(同偵86卷P405)】 0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0卷P133-134(同偵86卷P407-408)】 0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0卷P135-136(同偵86卷P409-410)】 07.證人己○○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他1700卷P137-139】 08.台新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他1700卷P13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甲○○○ 0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他1700卷P75(同他554卷P291、追一偵86卷P435)】 0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0卷P79(同他554卷P301、偵86卷P445)】 0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0卷P81(同他554卷P292、偵86卷P436)】 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0卷P83-84(同他554卷P296-297、偵86卷P440-441)】 0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0卷P85(同他554卷P298、偵86卷P442)】 06.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他1700卷P95(同他554卷P302、偵86卷P446)】 07.證人甲○○○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31張【他1700卷P95-110(同他554卷P302-317、偵86卷P446-461)】 起訴書附表編號20:申○○ 0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七股分駐所陳報單【他1702卷P421(同警74585卷P114)】 0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七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422(同警74585卷P115)】 0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七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425(同警74585卷P113)】 0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七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426(同警74585卷P116)】 05.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他1702卷P427、430(同他1702卷P429、警74585卷P117、119-120)】 06.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影本【他1702卷P430(同警74585卷P120)】 0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4585卷P121】 起訴書附表編號21:B○○ 01.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435(同偵6228卷一P257、警33817卷P51、警85866卷P261)】 02.證人B○○與詐騙集團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9張【他1702卷P439-448(同偵6228卷一P265-283、警33817卷P55-   64、警91662卷P60-66、警85866卷P275-293)】 03.中華郵政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他1702卷P448(同偵6228卷一P283、警33817卷P64、警85866卷P293)】 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457-458(同偵6228卷一P301-303、警33817卷P73-74、警91662卷P55-   56、警85866卷P263-265)】 05.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459-460(同偵6228卷一P305-307、警338   17卷P75-76、警91662卷P51-52、警85866卷P267-269)】 06.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463(同偵6228卷一P313、警33817卷P79、警91662卷   P49、警85866卷P271)】 0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465(同偵6228卷一P317、警33817卷P81)】 08.中華郵政查詢未印摺交易詳情【偵6228卷一P289-291(同他1702卷P451-452、警33817卷P67-68) 起訴書附表編號22:戊○○ 0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陳報單【他1702卷P467(同偵6228卷一P321、警85866卷P297)】 0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1702卷P475(同偵6228卷一P337、警91662卷P31、警85866   卷P299)】 0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1702卷P477(同偵6228卷一P341、警91662卷P39)】 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1702卷P479-480(同偵6228卷一P345-347、警91662卷P41-42、警85866卷P301-   303)】 0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702卷P481-482(同偵6228卷一P349-351、   警91662卷P43-44、警85866卷P305-307)】 06.證人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他1702卷P483-484(同偵6228卷一P353-355、警91662卷P45-46、警85866卷   P311-313)】 07.台新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張【他1702卷P485(同偵6228卷一P357、警91662卷P47、警85866卷P315)】 0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85866卷P309】 追加起訴部分 通用證據 一、現場及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按追加起訴書附表順序依次排列】 01.中華郵政玉井郵局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他554卷P93-94(同他554卷P143-144、225-226、偵86卷P17-   18、99-100、283-284、705-706)】 02.中華郵政玉井郵局ATM提款機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93(同他554卷P77、143、225、偵86卷   P17、99、283、705)】 03.中華郵政玉井郵局ATM提款機113年01月0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100(同他554卷P150、232、偵86卷P24、   106、290、712)】 04.玉井區農會113年01月0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100(同他554卷P150、232、偵86卷P24、106、290、712)】 05.中華郵政新化中山郵局112年12月2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他554卷P102-103(同他554卷P152-153、234-235、偵86卷   P26-27、108-109、198-199、292-293、714-715)】 06.中華郵政新化中山郵局ATM提款機112年12月2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他554卷P101-102(同他554卷P151-152、233-   234、偵86卷P25-26、107-108、197-198、291-292、713-714)】 07.統一超商大目降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104(同他554卷P154、236、偵86卷P28、   110、200、294、716)】 08.統一超商新興運門市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554卷P104-105(同他554卷P154、156、236-237、偵86卷P   28-29、110-111、200-201、294、296、716、718)】 09.統一超商新興運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105(同他554卷P156、237、偵86卷P29、   111、201、296、718)】 10.統一超商新玉門市ATM提款機112年12月2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106(同他554卷P155、238、278、偵86卷   P30、112、168、202、295、717)】 11.統一超商新玉馥門市112年12月2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554卷P108-109(同他554卷P77、158-159、240-241、275-   276、偵86卷P32-33、114-115、165-166、204-205、298-299、720-721)】 12.中華郵政玉井郵局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113(同他554卷P165、245、偵86卷P37、119、208、   305、727)】 13.中華郵政玉井郵局ATM提款機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113(同他554卷P165、245、偵86卷P37、   119、208、305、727)】 14.中華郵政玉井郵局ATM提款機113年01月04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他554卷P115(同他554卷P163、247、偵86卷P39、   121、303、725)】 15.全家超商玉井民生門市112年12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他554卷P116(同他554卷P164、248、偵86卷P40、122、   210、304、726)】 16.全家超商新化那拔門市112年12月2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偵86卷P43】 17.臺南新化區農會ATM提款機112年12月2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張【偵86卷P43】 二、人頭帳戶資料 (一)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01.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卷P45-47(同他554卷P117)】 (二)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 01.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卷P49-51(同他554卷P123)】 (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7 01.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卷P53-55(同他554卷P289)】 (四)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01.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卷P57-59(同他554卷P129、偵86卷P193)】 (五)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00 01.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卷P61-63(同他554卷P131)】 (六)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00 01.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卷P65-67(同偵86卷P191)】 (七)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00 01.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6卷P69-71】 三、被害人報案紀錄、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匯款單據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楊鳳雪 0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卷P326】 0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327】 0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卷P331-332】 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6卷P334-335】 05.證人楊鳳雪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偵86卷P336-337】 06.臺灣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86卷P337】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嚴勻余 01.新竹縣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卷P340】 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6卷P341-342】 03.新竹縣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343(同偵86卷P366】 04.元大銀行存簿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翻拍照片1張【偵86卷P360】 05.證人嚴勻余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偵86卷P361-36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林瑞華 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6卷P371-372】 0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卷P373】 0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375】 0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卷P376】 05.國泰世華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86卷P377】 06.證人林瑞華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偵86卷P378-38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陳心緣 0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413】 0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卷P415】 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6卷P421-422】 0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卷P423】 05.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86卷P427】 06.證人陳心緣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偵86卷P431-434】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廖坤梅 01.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卷P464】 0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465】 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6卷P469-470】 0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卷P471】 05.屏東縣里港鄉農會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86卷P472-473(同偵86卷P474)】 06.證人廖坤梅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偵86卷P474】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黃致穎 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6卷P478-479】 0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卷P483】 0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卷P484】 0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485】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徐翊芯 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6卷P489-490】 02.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496】 03.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卷P497】 04.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卷P498】 05.中華郵政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86卷P503】 06.證人徐翊芯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偵86卷P504-507】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張麗雲 0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510】 0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卷P513】 0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偵86卷P514】 04.證人張麗雲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86卷P515-516】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陳姿穎 01.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垺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卷P550】 02.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垺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6卷P551】 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6卷P552-553】 04.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垺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6卷P554-555】 05.證人陳姿穎與詐騙集團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偵86卷P562-563】 06.第一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張【偵86卷P564-565】 本院新增 0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113年6月19日南市警井偵字第1130388320號函暨附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偵查佐李承翰   113年06月19日職務報告、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車手提領影像、ATM機臺位址查詢分析【院624卷二P165-   182】 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22128號函暨附件提款紀錄影像光碟1片【院624卷二   P287、光碟片存放袋】 0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9月13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108562號函文【院624卷二P289】 0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113年02月10日偵辦酉○○、辰○○、宇○○等人涉嫌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聲搜247卷P7-27】 0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查隊113年02月27日偵辦宇○○等人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聲搜326卷P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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