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DM-113-金訴-724-2025010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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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24號 被 告 張芥源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芥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芥源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