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M-113-金訴-738-202410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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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峙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峙霆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理由: 我過往的通訊地址是廟宇,但因想遠離過往不好的朋友,所 以沒有再回去廟宇,因而不知開庭時間,並無逃亡的意思。我保證將來都會準時到庭,並願意每天前往派出所報到,請讓我交保。 二、本院的判斷: 1.本案根據被告劉峙霆的自白,以及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足以確認被告觸犯共同洗錢罪以及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於113年8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2.前科資料顯示,被告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44號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尚未執行,且另有十多件詐欺案件尚待偵查或審判。且被告羈押至今,已有數個法院或警察機關連繫借提或前往看守所詢問被告事宜,可知被告涉及許多與詐騙集團有關的刑案,客觀上顯示有逃避審判及執行的高度風險。3.訊問被告之後,本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條第7款的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此應該繼續羈押被告。4.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的規定,裁定被告從113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駁回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