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金訴-792-2024103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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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浚齊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 偵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浚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