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金訴-837-202412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37號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葉宏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27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7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7 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7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76號、113年度 偵字第7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宏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宏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49至152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且被告迄今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免除具保責任之情形等事實,亦有本院訊問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12月3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3至146頁、第205至215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