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M-113-金訴-838-202503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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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2項所載「柒萬捌仟貳佰零 肆元」應予更正為「柒仟捌佰貳拾元」;事實及理由欄四、(一 )所載「78,204元」應予更正為「7,82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2項所載「柒萬捌 仟貳佰零肆元」及事實及理由欄四、(一)所載「78,204元」與事實及理由欄四、(一)所載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新臺幣(下同)391,020元之2%等節不符,顯為「7,820元」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