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M-113-金訴-941-2024121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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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VAN THANG(阮文勝)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孫志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941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HANG(阮文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VAN THANG(阮文勝)提起上訴,未 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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