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M-113-金重訴-1-20250108-2
字號
金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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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德 選任辯護人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王健杉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黃英忠 選任辯護人 林育如律師 黃郁婷律師 被 告 沈志廷 選任辯護人 林育如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956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陳淑勤」之記載 ,應更正為「法官陳貽明」。 理 由 一、裁判如有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所為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 決原本中,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為「審判長莊政達、法官陳貽明、法官黃鏡芳」,但判決正本中,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則記載「審判長莊政達、法官陳淑勤、法官黃鏡芳」,顯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而本案審判程序、案件評議、裁判書上簽名者,均係由審判長莊政達、法官陳貽明、法官黃鏡芳,故應將「法官陳淑勤」之記載更正為「法官陳貽明」,而此更正符合實際上之法院組織並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