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金重訴-3-20241218-1

字號

金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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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安東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 第1701號、106年度偵字第20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安東業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參見本院卷第51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法 官 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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