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M-113-附民緝-51-20250110-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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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1號 原 告 李鎧安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被 告 王鋐霖 上列被告王鋐霖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緝字第4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澤榮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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