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M-113-附民緝-59-20241119-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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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9號 附民原告 李怡妏 附民被告 涂俊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8號, 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5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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