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附民-1040-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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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0號 附民原告 吳鈺婷 附民被告 高斌祐 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24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斌祐被訴對原告吳鈺婷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24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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