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M-113-附民-1150-20250219-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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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 告 吳玉梅 被 告 劉映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3年度金訴字第658號) 應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3年度金訴字 第658號)顯係(113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之誤載,應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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