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附民-1275-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6號 原 告 黃惠華 蔡喆緯 被 告 徐向庭 上列被告徐向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3 5號),經原告黃惠華(113年度附民字第1275號)、原告蔡喆緯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6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