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M-113-附民-1533-202503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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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33號 附民原告 黃郁旂 附民被告 歐栢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簡字第1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