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M-113-附民-1548-20241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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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8號 附民原告 邱聖雄 附民被告 林琇瓊 上列被告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 4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琇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案件,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498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