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附民-1613-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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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13號 原 告 彭文輝 被 告 薛宗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84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