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附民-1613-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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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13號 原 告 彭文輝 被 告 薛宗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84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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