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M-113-附民-1624-202410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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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24號 附民原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開原告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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