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M-113-附民-1666-202410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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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6號 原 告 陳文泰 被 告 蔡吳麗雪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侮辱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15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本應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表示:如諭知無罪之判決,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揆之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因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並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是本件應依附刑事案件之審理,由法官一人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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