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附民-1667-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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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7號 原 告 李宣瑩 被 告 王東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4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41號被告王東杰因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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