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M-113-附民-1750-202501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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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0號 附民原告 王禎岑 附民被告 鄭從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7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對原告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177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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