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3-附民-1751-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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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1號 附民原告 方寬政 附民被告 吳柏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79號詐欺案件(原113年度易字 第17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