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M-113-附民-1823-202411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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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23號 原 告 張曉菊 被 告 余莉樺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4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余莉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余莉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48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張曉菊對被告余莉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