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附民-1849-202411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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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49號 附民原告 林金龍 附民被告 陳啓文 上列被告陳啓文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5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